医疗过失行为是指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应当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判定标准。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医疗过失与非医疗过失的区别
1、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包括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程等失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和因医务人员技术过失所致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就在于,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可能是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误诊误治,医务人员违反查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而导致的错误用药、错治病人等,还有可能就是医务人员违反检查、注射、手术操作规程而导致的违反操作规程的医疗差错。
2、非医疗过失纠纷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未存在过失,由于医疗上的原因或医疗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导致病员遭受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这种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治疗手段的限定性而造成的。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病情的自然归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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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的原因有哪些
1、执业医师责任心不强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病历记录缺陷,如:医生对患者病史询问不详,对病人病情变化和处理方案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未检查病人,凭主观想像编写病志,或病历记录、手术过程记录与病人病情和实际不符,特殊检查、治疗、手术前的病历讨论及与病人家属谈话记录不全面;检查和观察病人不认真、不仔细、不全面、不及时,尤其是值班医生、护士对病人主诉和家属反映不耐心、不重视,一旦病人病情变化,发生严重后果,很容易成为病人家属投诉医院延误治疗的主要内容;医生治疗计划制订草率,缺乏有效的治疗措施,或病人病情变化时不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盲目自信,不请示、不汇报、不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对危急重疑难病人以各种原因互相推诿,不积极抢救,甚至在病人病情危重情况下,将病人转出,延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护士执行医嘱不认真、不及时,粗心大意,如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造成治疗错误;医院检查报告描述不清楚,结果不准确,或张冠李戴,对有疑问的报告结果不复查、不分析、不追踪,造成诊断治疗失误;医院丢失重要医疗诊治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单、X片、标本等;术后主刀大夫外出,不做交代、不做记录,病人出现紧急情况,影响及时抢救治疗。
2、掌握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
如:医生掌握医学知识不全面,对某些疾病鉴别、诊断、认识不足,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或转诊治疗;对疑难病症治疗手段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复杂性、风险性认识不足,缺乏操作经验,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并发症,治疗效果不满意;缺乏药理知识,用药适应证选择不当,药物用法用量不准确,未能采取防范药物副作用的有效措施;不能正确理解或简单照搬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中情况,造成误诊误治;实习、进修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执行医嘱和治疗措施处理不当。
3、规章制度不落实
其主要表现为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医生不遵守三级查房制度,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疑难病例,术前、术后病历讨论及会诊制度不能认真执行;不遵守首诊负责制,随意转送病人,延误抢救时机;危急重病人优先就诊抢救制度不落实,不能按轻、重、缓、急原则治疗病人;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手术前与家属交代病情和履行签字手续制度不完善;术前不查对,做错手术部位;检验科医生发报告前不查对、错报、漏报检查结果;护士执行医嘱不查对,造成错误治疗;医疗设备设施维修保障制度不落实,常规仪器不能正常运转;后勤保障制度不落实,影响手术及抢救治疗。
4、违反诊治操作常规
违反诊治操作常规主要是指执业医师执行操作规程不正规、不完善、不准确所致的诊治过失。如操作前准备不充分,不检查所用器械功能是否良好;不按照无菌、灭菌、消毒隔离等规范技术程序操作,导致不良并发后果;操作中不按常规步骤实行,造成误伤重要的血管、神经和周围的正常器官;减少了必需的操作程序,出现并发症,例如:手术中大血管应双道结扎,有些医生为省事只结扎一道,结果结轧线松脱,引发大出血,此类事件教训很多;术前、术中医生未按常规程序检查和探查,医疗过失行为。遗留应切除病变,例如多发大肠癌,术前未按常规做结肠镜检查,术中又未详细探查,只将肛诊发现的直肠癌切除,却将结肠癌病变遗留,造成二次手术;对全麻病人插管后未听诊以确定插管部位准确与否,结果误插入胃内,导致病人发生危险甚至抢救无效病人死亡,这类事件是不按常规操作较为典型的情况;在手术结束前医生不认真核对器械、纱布,结果此类物品遗留患者体内的情况也频频出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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