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十多年来,它对我国的法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确实推动很大,其历史作用不可磨灭。但是,任何法律总是落后于实践和社会发展的,所以,今天回过头来看,1995年的《国家赔偿法》还是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弥补的,比如,该法当时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标准太低、程序不太合理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修改后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笔者认为它有如下主要亮点:
首先,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们知道,长期以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也不例外。但是,这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明确提出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赔偿责任的举证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所以,在一般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正如上述所讲,我国以前在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需要证明时,是要求由受害人及其家属自己举证,证明司法机关有责任,不然就败诉。然而,作为相对官方来说比较弱势的公民这样可能吗?难度太大了,怎么举证呀?国家赔偿法修改后就好了,实行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就是改由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举证了。你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证明不了受害人是如何非正常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那么,你官方就是败诉。比如,河南警察‘躲猫猫’案件,只躲了一星期就被揪出来正是如此。据介绍,2月21日晚,平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办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的案件时,涉案犯罪嫌疑人王亚辉在讯问期间死亡。2月28日上午,有关领导部门根据网络意见,实行由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将涉嫌刑讯逼供的4名民警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安局长责令引咎辞职。本案改变过去让被害人一方举证去对尸体解剖鉴定、而由办案机关来调查取证的做法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体现。
其次,国家机关不“违法”也要赔偿。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实行的赔偿原则是“违法确认”原则,即,只有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后果时,才给予补偿。这样的原则范围过于狭窄,它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虽不违法但却明显不当行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所以,对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也不能获得国家赔偿。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就弥补了这一缺陷。该法修改后第十七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说明只要案件当事人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它体现的是“结果原则”。正如有关点所认为: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在损害赔偿方面从“违法确认原则”到“结果原则”,从“高门槛”变成“无门槛”,不仅仅是执法理念发生了变化,更是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河南省近时发生的赵作海赔偿冤案就是最好的例子。本案的最终结果是被杀人活着回来了,证明赵作海没杀人,是错案,所以,虽然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还没有正式实行,但是,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办案“结果原则”有所体现。所以,在社会议论和众多网友谴责中,有关司法机关对赵作海冤案立即启动国家赔偿,将65万元的错案赔偿送到赵作海手中。
第三,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本次修改后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也是我国法律的一个最大进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就是说,以后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规定了。我国赔偿法以前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只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精神损害是没有赔偿规定的,因此,伤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侵害了由此遭受的经济权益。比如曾经轰动全国的我省孙中界案就是很具体的例子。孙中界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为证明自己清白,断指自残,精神上受到了难以想象的痛苦,但是,由于当时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因故自残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假如国家赔偿法在当时有此规定或者修改的早一点,孙中界是可以拿到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能在该法体现,的确是非常重要,非常应该的,圆了公民多年来的期望梦。据悉,上述赵作海冤案赔偿的65万元中,其中15万元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赔偿程序具体了。这次国家赔偿法修改另最具浓墨重彩一笔的是完善了赔偿程序。比如,在刑事赔偿方面,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来确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规定其实行不通的。因为,许多赔偿义务机关是不愿意赔偿的,他们怕名誉扫地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者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的。国家赔偿修法改后就不同了,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违反法定期限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这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当事人的请求愿望。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除上述主要亮点外,还有其他亮点,比如在保障赔偿支付费用上,规定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等。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虽然亮点多多,但是仍有美中不足的地方,比如,一是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具体实行起来,赔偿工作不太好做。二是举证责任倒置还不够,比如羁押机关对被羁押人的伤残应该如何负举证责任等。三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其他利益的赔偿,比如有关机关判了错案,搞的当事人家破人亡怎样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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