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重新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颁布,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破产法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出台和实施,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建立国有企业的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在2008年底结束,之后国有企业破产将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如何在新破产法框架下实施国有企业破产是有关方面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本课题要研究的主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新破产法是一部前瞻性的法律,它实施的效果并不仅仅在于其本身规则的具体与否,重要的是能否与本国经济环境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协调。从总体上看,制约我国新破产法实施的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环境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二是劳动力过剩,就业机会不足;三是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地位重要;四是信用制度尚未成熟;五是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在当前环境条件下,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监管企业破产,仍然是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法律规定本身,而在于有关方面要为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本课题着眼于总结前一阶段政策性破产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研究分析在新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破产机制和面临的问题,借鉴国外的一些有效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国有企业依法破产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角度探索重构国有企业破产机制,从而顺利推进国有企业破产工作,保证社会的稳定。
本课题围绕新破产法框架下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破产这一主题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实践和简要评价。主要是回顾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历程,总结十多年来政策性破产工作的基本经验,并简要对其进行评价。国有企业破产是我国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使一批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濒临破产的企业不能得到及时关闭破产退出,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影响社会稳定与改革的深化,而且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从1994年开始到2008年结束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采取政策措施,基本解决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历史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劣势国有大中型企业退出市场的路子,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政策性关闭破产做出了重大历史贡献。
第二部分:新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破产分析和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分析新破产法的主要特点,对比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探讨依法破产可能存在的难点问题。2008年年底前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实施结束后,国有企业破产将转入依法破产的轨道。国有企业破产,不仅是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而且涉及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稳定等问题。顺利推进国有企业依法破产,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问题;二是新破产法中管理人行为能力弱,国有企业破产组织实施难以展开的问题;三是破产财产变现难,破产财产变现不足以安置职工问题;四是新破产法对职工的具体安置没有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难度加大问题;五是新破产法对国有企业破产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考虑不足,与政府的衔接缺位问题。
第三部分:国外企业破产比较和借鉴。主要分析了美国、法国、德国破产制度的特点以及对我们的启示。美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注重重整而非清算;二是破产的法律体系健全;三是破产的组织管理体系健全。法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建立了企业破产的预警制度;二是建立企业重整制度,尽量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三是明确了企业重整制度程序。德国破产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结合国家实际,逐步统一破产法;二是鼓励尽早申请破产并简化程序;三是增强雇员的参与作用;四是借鉴英美法系建立破产重整制度。
第四部分:新破产法框架下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的思考与研究。主要是沿着对国有企业破产预警、重整、破产清算,尤其是如何处理破产难点问题这一思路,提出国有企业破产机制的措施和建议。一是建立国有企业破产预警系统,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二是尽量通过重整对陷入困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拯救;三是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破产的组织体系,形成合力,确保稳定;四是建立国有企业破产基金,保证破产顺利实施;五是妥善安置职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六是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加快破产财产变现,提高破产效率;七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通过以上四节的分析,我们深深感到,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虽然是解决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但确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和成功做法,回顾这段历史会增强下一步新破产法条件下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信心。展望未来,在国有企业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和社会保障体系等外部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依法破产仍然会面临很多问题,甚至挑战,不可能会一帆风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回到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路子上。在不断的探索中,会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由于新破产法刚刚实施,新破产法与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还有一年多的衔接和过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完善。
-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
335人看过
-
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研究
174人看过
-
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下)
122人看过
-
破产重整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31人看过
-
破产法立法与执法问题研究之二:对破产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
398人看过
-
破产企业土地处置办法研究
116人看过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
破产法与企业改制的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4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对破产法与企业改制规定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0号 第二条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未通知或者答复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解除或者继续
-
清算中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14清算中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对国有企业破产采取了有条件的双轨制,规定了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两种形式和机制,但同时对政策性破产设置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第133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该条系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原则性规定。 对国有企业破产的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一、政策性国有企业破产由国务院在2007年6月1日前确定一
-
-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解释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6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里面是怎么解释破产的?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
-
小微企业破产的问题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5《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