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不起诉有考验期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34:13 221 人看过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考察期,如在考察期内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条件不起诉有考验期吗?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重要内容,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司法机关的诉讼负担过重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直诉的决定。”可见,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部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从法院审判前面的起诉环节分流了出来,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

而从适用条件上看,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只会出现在基层检察院。目前全国的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相当尖锐,特别是公诉部门,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公诉人一年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接近200余件,相当于每个工作日要审查起诉完毕一起案件。考察负责人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其办案的质量、监督的有效性必然有所欠缺。倘若在检察工作中加入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察这一项内容,如何实现有效监督,如何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接受教育、真心悔过,如何避免被不起诉人再次犯罪等等一系列问题,将使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压力更加沉重,很可能影响监督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的关键就在于考验期内的考察,考察效果良好则不起诉,否则将继续作出起诉决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考察期后,稍有疏忽,便可能使考察行于表面,有负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初衷。为此,笔者有如下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1、建立未成年犯罪刑检部门。一般而言,办理案件的公诉人在办理大量案件的情况下还要负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难以保证监督效果。为此,许多基层检察院早已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值得借鉴和推广。

2、会同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考察。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签订帮教协议等方式,最终形成检察院带头、各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相协助、各种监督力量齐头并进的考察机制。

3、建立跟踪回访机制。为防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有必要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及时跟踪掌握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适应程度、表现情况、有无再次违法犯罪等信息。尽快建立涉案未成年人相关信息档案,不断跟进、评估在学校、社区等组织机构中的表现,发现不良行为的要及时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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