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6:55:10 469 人看过

【发布单位】中国再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4-07

【生效日期】1999-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

(1999年4月7日)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稽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中国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再依法实行内部稽核制度,是为了增强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稽核工作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稽核部门对一级法人负责,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六条被稽核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稽核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汇报情况。

第七条中国再设稽核审计部,各下属机构设稽核审计处或配备专职人员,稽核人员的配备按照上级公司批准的编制数额配备。

第八条稽核部门应当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与从事稽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稽核人员。

具体条例如下:

(一)必须具有财会(审计)或经济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中专学历的,需从事过会计或保险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直接从事稽核工作。

第九条稽核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处级以上稽核干部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会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条稽核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部门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稽核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受有关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核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稽核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稽核人员负有保守国家机密和被稽核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稽核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会计决算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再保险业务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五)资产质量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财产的安全管理与保值、增值情况;

(七)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决算情况;

(八)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及履行情况;

(九)公司及部门经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稽核事项。

第十五条稽核部门负责拟定稽核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汇报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七条稽核部门向总经理室报告审计部门对公司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稽核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室如实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第十九条为保证稽核工作的正常化、规范化,稽核部门有以下职权:

(一)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稽核机构提供或抄送有关文件、制度、规定、业务条款、实务手续及实施办法、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季度会计报表和资金运用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和资金运用报表;

(二)根据稽核任务要求,有权要求被稽核部门报送与本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有权检查被稽核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单证的保存及管理情况;

(四)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稽核部门的有关会议;

(五)实施稽核时,有权就稽核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总经理室报告;

(七)对阻挠、妨碍稽核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以确保稽核检查顺利进行;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公司总经理室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处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部门具体情况,拟订稽核项目计划,报经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稽核事项组成稽核小组,并在实施稽核一周前,向被稽核部门送达稽核通知书(临时性专项稽核除外)。被稽核部门应当配合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稽核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财簿、会计报表、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稽核;

(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稽核终结,提出稽核报告,征求被稽核部门意见(审计调查除外),报送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的稽核意见书或稽核决定送达被稽核部门,同进抄送有关部门,被稽核部门必须执行;

(五)被稽核部门对稽核意见书和稽核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处理。但是,在未做出新的稽核决定之前,稽核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六)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稽核,检查采纳稽核意见和执行稽核决定的稽核。

第二十一条稽核部门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按照上审下的原则,下查一级。有本公司总经理室的授权或受上级稽核部门委托,也可对本级进行稽核。

第二十二条各级稽核部门应当建立稽核档案,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稽核部门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再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稽核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可以向公司总经理室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稽核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向本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证明材料和有关业务单证的;

(二)阻挠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涂改凭证和账簿的;

(四)打击报复稽核人员或者提供线索的人。

第二十七条稽核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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