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伴误工费的补偿依据是:陪伴误工费的补偿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陪伴损失与赔偿
丹尼尔是一名18岁的男孩,因右手有伤而住进了被告的医疗中心接受手术。手术后的恢复期间,他陷入昏迷达10天之久,醒来后大脑严重受损,余生将不得不需要全面的护理。随后,丹尼尔的父母除了代理丹尼尔本人提起诉讼外,还以他们自己的名义提起了诉讼,状告该医疗中心:第一,被告的过失使他们受到精神损害;第二,他们因失去儿子的陪伴而产生陪伴损失。初审法官驳回了他俩的诉讼请求,此案件最后上诉到犹他州最高法院。
犹他州最高法院霍尔法官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们可以引用先例和侵权行为法重述的相关规则,即所谓危险区域规则。这个规则是讲,被告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原告身体上的实际损害,但是如果原告在一定的危险区域内,也就是说,原告的确处于实际的危险中和对自己的安全心存恐惧,那么原告可以因感情创伤而得到赔偿。这也意味着,如果原告不在被告过失行为的危险区域之内,原告就得不到赔偿。霍尔法官肯定了这个规则设定的限制是合理和卓有成效的,包含了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一个人不能够因为间接的损害而得到赔偿。如果不加限制,那么就会得出混乱、不一致和不合常理的判决。霍尔法官认为就本案件而言,丹尼尔夫妇没有处在这样的危险区域之内,因此他们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霍尔法官认为,陪伴损失的诉讼请求基于一种人身的关系,含义是:人身关系的一方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另外一方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赔偿。这种赔偿的理由是他们双方之间陪伴、社交、合作和情感交流的损失。一般而言,人们可能存在着两种陪伴的损失,一是配偶之间的陪伴损失,二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陪伴损失。就这个案件而言,涉及的问题是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陪伴损失的诉讼理由。霍尔法官的结论是不存在。霍尔法官分析到,在早期的普通法中,法律的确承认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这种关系的诉讼,但是这种权利要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子女对父母的服务价值,二是父母为子女付出的医疗费用。而且,这里的子女应该是未成年的子女,而不是成年的子女。现代法律的发展对普通法的原则作出了许多的修改,这种陪伴损失的诉讼现在基本上不复存在。更重要的是,犹他州的法律也不承认这种诉讼理由。按照先例和犹他州已婚妇女法,犹他州的法律取消了配偶之间陪伴损失的权利要求。配偶之间的感情关系比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间的感情关系要亲密,两者最少也要达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本案允许父母提起对成年子女陪伴损失的诉讼,结果将会是法律的不平等适用。
虽然丹尼尔父母认为,因为要照顾儿子,他们要调整生活方式,因此应该得到自己的补偿。霍尔法官认为这种说法不具说服力的。丹尼尔的护理费用将会在丹尼尔自己的赔偿诉讼中得到解决,如果再给父母提供补偿,结果会导致对丹尼尔的双重补偿,而法律的原则之一便是尽量减少双重的补偿。
因此,霍尔法官裁定不予受理此案,丹尼尔的父母不能够提起成年子女陪伴损失的诉讼。犹他州最高法院最后的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解读?
1.这个案件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法律的问题:第一,一个事故发生后,侵权行为人对受到精神损害的第三人是否承担一种赔偿的责任?第二,现代法律是否承认陪伴损失的诉讼?
2.第一个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是:一个怀孕妇女看到一起车祸后流产,她是否可以对肇事司机提出赔偿的要求?按照本案适用的规则,关键是要看该孕妇当时是否在车祸的危险区域之内。
3.第二个法律问题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在英美早期的普通法中,配偶一方可以因为另外一方的移情别恋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和第三者赔偿陪伴损失。这种诉讼同样涉及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类型的诉讼有时被称为涉及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责任。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取消这种侵权行为的诉讼。这种发展趋势与西方女权运动有关,因为在法律实践中,这类诉讼基本上都是丈夫对有外遇的妻子提出赔偿的要求。
徐爱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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