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艳琪诉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受理决定。2008年9月16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原告,2008年9月16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08年10月8日和2009年1月7日先后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艳琪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刑华、卢振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艳琪诉称,原告于1982年到焦作市原七运公司工作,后七运公司被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兼并变更为货运二公司。2005年焦作市汽车运输公司进行企业改制,变更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欺骗原告先签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告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从2008年5月30日起至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每月向原告支付二倍的工资;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12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5年5月29日至2008年5月29日间的工资损失及生活费42560元。
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5月30日才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5月29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原告称被告欺骗了原告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是不存在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的案件争议焦点是:1、焦作是汽运公司是否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原告双倍工资;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9120元是否为本案的受理范围,请求是否成立;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损失及生活费的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是本案的受理范围。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何艳琪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2005年5月30日劳动合同一份,证明
(1)在签订该合同时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告欺骗原告3年期满以后再续签,所以才签的,
(2)该合同在原被告签订时是空白的,
(3)被告在签订该合同后并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3、何艳琪的养老保险手册,证明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82年,至今工龄已经26年;
4、焦作汽运公司2004年142号文件,证明被告于2004年底进行改制,原则上对职工进行全员安置;
5、焦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08年第234号),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程序,另外证明焦作市政府2002年第71号文件决定将焦作市第七运输公司并入焦作市汽车运输公司;6、2003年9月11日、2003年6月15日收据各一份,证明2002年原焦作市第七运输公司并入总公司,被告已经开始为原告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7、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证明合同书上加盖的不是被告的印章也不是被告法人的印章,应当无效;
8、证人王新年、杜燕霞的证人证言,证明当时签合同时原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被告说先签3年以后再续签,原被告当时签订合同时合同是空白合同,并没有给原告此合同。
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意见:对原告提供的书证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欺骗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关于原告证人杜燕霞、王新年当庭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个证人都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和他们签订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两个证人本身对公司就有意见,他们的证言不应当采信。除上述质证意见外,被告辩称,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欺骗原告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真实的意思,不存在欺骗;(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焦作市汽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8日。
原告质证后提出如下意见:(1)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存在欺骗,在签合同时原告要求签订无期限合同,但是被告欺骗原告先签3年,期满后再续签;(2)企业的营业执照不应当作为证据。
经庭审调查,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何艳琪于1982年到焦作市第七汽车运输公司工作。2002年6月11日,焦作市第七汽车运输公司与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合并。何艳琪被分配在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工作。2005年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后变更为焦作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2005年5月30日,焦作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何艳琪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焦作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没有给原告安排工作,原告待岗在家。2006年6月2日,焦作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更名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6月10日,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不服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遂向焦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8月5日,焦作市劳动仲裁委以焦劳仲案字(2008)234号仲裁裁决书作出如下裁决:一、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诉人生活费3840元;二、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委的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何艳琪与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5年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改制后与何艳琪签订了劳动合同,何艳琪在单位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应当计算在改制后的工作年限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其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05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并没有为原告安排工作,原告一直下岗在家,合同到期后,被告与原告终止了劳动合同。原告在家待岗期间,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生活费。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下岗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艳琪经济补偿金9120元。
二、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艳琪生活费15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何艳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结清。
-
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蓬莱外贸集团公司纠纷案
358人看过
-
吴某与南阳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315人看过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叶松植与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38人看过
-
原告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吉金栋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463人看过
-
规划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464人看过
-
××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
288人看过
交通运输是研究铁路、公路、水路及航空运输基础设施的布局及修建、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经营和管理的工程领域。其工程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培养从事铁路、公路、港口、海洋、航道、机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与养护,机车、汽车、航舶及... 更多>
-
如何处理劳务输出中的劳动争议纠纷与劳务派出的争议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4劳务输出中的劳动争议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发生的争议。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经过协商仍然不能得到解决,应当按照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的适用法律按法定程序处理。如果在劳务合作合同中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应当按照当地的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来处理。二是劳务人员与外派劳务企业发生的争议。依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
-
竞业限制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劳动争议辽宁在线咨询 2021-11-08违反竞业限制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
-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4目前,社会保险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由于法律没有区分社会保险纠纷的类型,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一百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劳动争议纠纷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
-
劳务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具体规定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13劳务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的区别在于: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务纠纷是基于劳务关系,劳动纠纷是基于劳动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 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