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败诉案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01 08:37:19 173 人看过

1、案例:申诉只写错一个字,完全败诉

某员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时,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将“北京×××公司”错写成了“北京市×××公司”。结果公司当庭答辩时称,员工所申诉的公司,与自己没有关系,请求仲裁庭直接予以驳回。仲裁庭做公司工作,希望能够让员工变更,受到了公司的拒绝,在此情况下,不得已仲裁委将员工的申诉予以了驳回。

律师分析:

一字之差,所带来的后果是毁灭性的。法律是严肃的,名称的不同,就代表了主体的不同。如果申诉主体错误,作为应诉公司,完全有权不参加庭审,并进而导致员工不得不败诉。所以,当一个员工准备去申诉时,就要拿出认真的精神去对待这件事,不要一时情绪化就走上了这条路。

2、案例:告错对象=败诉小李在入职时,与A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工作的过程中,小李发现自己的工资、保险,全是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事实上,A公司与B公司的办公地址全是在一个地方,而且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个人。后来公司克扣了小李的一部分提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李走进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B公司支付提成。在应诉中,B公司提出小李是与A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以B公司与小李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过审查,确认B公司的答辩意见成立,依法驳回了小李的诉求。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审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案件,与劳动争议无关的案件,应当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主张。本案中,小李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个人的理解与法律所认定的事实,出现了偏差。小李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既然是为B公司工作,当然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发生争议时,自然也应当申诉B公司。其实认定劳动关系并不单纯地依据这一点,主要还要看劳动合同。由于小李是跟A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关系还是应当认定是与A公司建立的,小李直接申诉B公司是有背于法律规定的,败诉自然也是应当的。

在事实上,本案的情况确实具有一定的普便性。这种多个牌子一家公司的现象,实在是数不胜数。对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争议,作为员工,首先就应当理顺自己到底是跟哪家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如果在理顺的过程中,自己的知识储备不够,就应当及时寻找专业律师来协助进行。在理顺的前提下,再提出申诉,才是一种理性的做法。

3、案例:退休返聘者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张先生退休之后就职于一家公司。工作一年有余后,发现自己的同事都有社会保险,就自己一个人没有。张先生很不服气,找领导交涉此事时,与领导发生了争执,送刺激张先生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为自己补缴保险。结果仲裁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后来一审和二审也都是这个结果。原来张先生已经退休,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已经不能再跟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只能建立劳务关系。

律师分析:

并不是每一个为公司提供劳动的员工,跟公司之间建立都是劳动关系。退休职工由于已经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就不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再跟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不需要也是不能够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4、案例:实习生的申诉,不受劳动法保护

小李在大四时,在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内工资只有四百元/月。后来小李了解到当地的最低保障工资为730元,于是向公司提出补到730元的要求,公司予以了拒绝,小李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足。仲裁委查清事实后,以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予以了驳回。

律师分析:

同退休职工一样,小李由于还是全日制在校学生,是不能跟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的,所以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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