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法律服务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法律服务协议书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住址、电话。乙方: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电话。双方因下列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的合法权利。但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案件结果向甲方事先作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三)甲方及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如发现甲方或者当事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四)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
第七、九条约定收取的全部费用不退还甲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为下列第项:
1.专项法律服务;
2.非诉讼代理;
3.第壹审诉讼代理;
4.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辩护服务;
5.
第一审刑事辩护。
(六)甲方授权律师权限为下列第项:1.一般诉讼代理;2.特别诉讼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反诉;3.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帮助;4.第一审刑事辩护。
(七)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根据司法部及省律师收费办法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八)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另行采用如下收费方式:
(九)甲方还应承担下列费用:
1、受委托律师赴市区以外工作的,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交通食宿费(须出差前预交);
2、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翻译、资料复印、打及其他必须开支______________元,或预交___________元,包干使用。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终止。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以上就是村居法律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法律服务项目来进行处理,在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后,后期如果涉及到一方存在违约的责任,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
居间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权利义务
346人看过
-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内容
101人看过
-
前期物业服务有什么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311人看过
-
债务重组法律服务合同都包括了什么内容呢?
411人看过
-
什么是出租居间服务合同?出租居间服务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432人看过
-
承揽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承揽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吗
332人看过
非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以代理人的身份,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具体包括民事调解、行政诉讼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 更多>
-
法律服务进村居顾问合同的注意事项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07(一)企业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 (二)企业在签订聘请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充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的能力。
-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内容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3居间服务合同是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样的,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09居间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的报酬,该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
企业常年法律服务合同当中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30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和内容有: 1.1法律咨询服务:对顾问单位有关业务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1.2法律文书服务:为顾问单位审查、修改各类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备忘录、索赔理赔书、意向书、委托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纪要等。根据顾问单位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法律建议书等法律事务文书。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 1.3项目综合法律服务:针对顾问单位
-
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相比较其法律特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5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相比较,因其给付的内容诊疗行为具有侵袭、救命和专门的性质,以及给付对象具有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医疗服务合同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资格限制性。因医疗服务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不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的人不得为之,故以证照制度排除未受教育、训练者行医。因提供医疗服务需要专门知识,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在资格上有严格的限制性。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