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4:09 32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大连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连市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合营企业对于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任意转让。

第四条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的用地范围的确定、土地划拨和发放用地许可证等事宜,由大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在城市规划内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局)负责办理。合营企业使用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续、地政管理、监督和收费等事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第二章土地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合营企业,均须具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立项证件和市规划局的用地批复文件,在市房地产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大连市的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地形地貌和动用、破坏地上、地下资源和设施。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一切建筑和生产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等法规的要求,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营企业必须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建设,如需改变用途,变更用地范围,须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合营企业用地合同期满,或因故经批准终止经营的,《土地使用证》必须交回审批机关。中方如继续使用,应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章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合营企业使用土地年限,自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之日算起。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资金回收期的长短和实际需要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各行业合营企业土地最长使用年限为:

(一)工业、仓储用地三十年;

(二)租赁性质的商品住宅、招待所和办公楼宇用地三十年;

(三)旅游事业用地二十五年;

(四)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用地二十年;

(五)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四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

(七)对我市急需的技术特别先进的、投资额特别大的、回收期长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条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是新征用的土地,还是利用中方企业原有的场地,均计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公历年度和批准用地面积计收,用地当年超过半长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收。合营企业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缴纳当年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费根据土地的用途和地理环境条件分类确定,全市分五个类区(详见附件),按平方米每年计收,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一)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二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三类地区五元至十元;四类地区二元至五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至二元。

(二)商品住宅、招待所、办公楼宇用地:一类地区二十元至二十五元;二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三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四类地区五元至十元;五类地区一元至五元。

(三)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旅游、建筑(含构筑物)用地:一类地区二十五元至三十元;二类地区二十元至二十五元;三类地区十五元至二十元;四类地区十元至十五元;五类地区五元至十元。

(四)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一类地区三元至四元;二类地区二元至三元;三类地区一元至二元;四类地区零点五元至一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以内。

(五)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二元至零点八元。

第十二条在同一建筑物内有跨行业的合营企业,依据其企业经营大纲及建筑物设计资料,由收费部门按各种行业所占比例审定其土地使用费收费数额。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间,按本办法标准的百分之二十五缴纳土地使用费;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满,即按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合营企业或委托中方法人负责缴纳;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由中方合营者缴纳;以房屋租赁给合营企业的,由房屋出租者缴纳。

第十五条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五年内不变,五年后视情况的变化,可予调整。

土地使用费调整时,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的标准缴纳。

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从改变之日起按新用地性质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凡合营企业符合以下情况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缓、免收土地使用费。

(一)技术特别先进,产品为国家急需,社会效益特别好者,可免缴五年。

(二)填附增辟土地者可免缴十年。

(三)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企业者,可减缴百分之二十。

(四)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确定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者,当年可缓免。

合营企业申请减、缓、免缴土地使用费,均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审核。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费由市房地局或所在县(市)、区政府征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按年上交财政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合营企业凡违反本办法,由地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赔偿损失,罚款,暂停施工、生产、营业,直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在大连市举办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管理,可比照本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在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用地,按《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颁布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编者注:根据1993年3月5日大政发[1993]9号文件《关于发布大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参考。)

附件:

关于市街类区划分

一类区:

指市内三个商业繁华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1、以中山广场为中心,东自斯大林路至五五路;西自中山路至友好街;南至南山路;北至长江路(包括青泥洼桥、天津街、三八广场域区)。

2、以斯大林广场为中心,东至市场街和新开路;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北至长江路(包括长春路、西岗市场、中华市场等区域)。

3、以五四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岁街;西至兴工东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黄河路;北至长江路(包括沙河口市第二百货商店、农贸市场和西安路两侧周围繁华区域)。

二类区:

指区域性商业、服务行业和交通条件比较方便的生活居住区,即市街区范围以内,一类区以外的区域。

具体范围:

北至铁路沿线;西至泉涌街;南至胜利路、解放路、八一路两侧;东至寺儿沟。

三类区:

指小区性商业服务网点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区。

具体范围:

石道街、白云山庄、老虎滩、傅家庄、黑石礁、星海街、南沙河口、马栏村、西山村、香炉礁、春柳、荣华、北岗、新甘井子、金家街、周水子,台山村、侯家沟、椒房、金南路、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

四类区:

指城市偏僻生活区。

具体范围:

转山、石槽、棒棰岛、景山沟、高家沟、华乐、新起屯、黑石礁西村以及石家沟、王家沟、由家村、泡崖子、郭家村、南关岭镇、三道沟、老尖沟以及各县(市)镇等。

五类区:

县(区)镇以外的农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5: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资经营企业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所),土地管理局(所):现将《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管理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租赁房屋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租赁房屋开办合营企业,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现将具体收费办法规定如下:一、合营企业租用本市房屋(包括公管房屋、系统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均需与出租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须由承租者向市土地局办理申请用地预约登记,同时附送房屋《租赁合同》(草案),经审定租赁部份的占地面积(包括使用的场地)和土地使用费标准后,双方正式签约。三、合同的主要内容:(1)出租者、承租者的全称;(2)租赁年限和用途;(3)租赁房屋的座落,租赁部位,建筑面积和租赁部份的占地面积(包括使用的场地);(4)房屋租金标准和土地使用费的标准;(5
    2023-04-22
    389人看过
  •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经国务院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中方干部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提高中方干部素质,保障企业的用人自主权,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一、合营企业董事会内由中方干部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由中方合营者委派;按照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中方合营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二、合营企业对在本企业内担任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一)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在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或考核,择优聘用;如在当地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当地
    2023-04-27
    90人看过
  • 巢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第三章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管理。第三条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招标、拍卖收益作为建投公司经营收入,全部留归公司,用于滚动发展。第四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经营性用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用地委),代表市政府负责本市区经营性用地的管理。市长任主任,分管国
    2023-06-10
    178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由合营企业按生产需要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合营企业批准予以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合营企业通过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为中方合营者拥有,中方合营者可将其作为合营企业的出资,作价金额应于同类场地所缴纳和费用相同。合营企业取得的场地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费用,应根据其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经济设施建设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对外基础贸易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合营企业是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可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五年内不调整,以后调整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方合营者投资的,在合营期内不得调整。
    2023-06-06
    412人看过
  •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08]52号发布日期:2008-6-1执行日期:2008-6-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一日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备案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一)不属于《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2023-06-08
    66人看过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如下:1、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法律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
    2023-08-11
    242人看过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土地,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第四条园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集体土地未征用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园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五条园区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通过出
    2023-06-10
    261人看过
  •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的转让、房地产抵押、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房屋典当、房屋交换等房地产交易活动和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房地产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工商、税务、物价、规划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房地产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
    2023-04-22
    93人看过
  • 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体系,规范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一)企事业单位(包括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国有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有权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计划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进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已列入土地收购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者拒绝收购。收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购补偿价格一般不应低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属于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留成部分。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第二条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以产品出口为主的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项目,限制举办非生产性项目以及产品涉及国家实行配额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第四条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协议(合同)投资总额达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报省审批,由省发放批准证书;五十至一百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报市审批;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县审批。市、县审批的项目,委托市发放批准证书。第五条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由省经贸委制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计委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和章程。第六条私营企业与外商
    2023-06-09
    433人看过
  • 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第四章财务、税收、外汇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市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从事房屋的买卖、租赁、信托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经济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居住、工商业、旅游业的公共设施的用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核准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第四条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设立和对外履约由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负责;企
    2023-06-10
    231人看过
  • 大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文号:大财预[2004]529号发布日期:2004-12-1执行日期:2004-12-1各区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85号),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二○○四年十二月一日大连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农业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06-10
    200人看过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促进合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特作如下规定:?一?①?、合营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之内,其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享受全额外汇留成。五年之后,按50%的比例留成。?二、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因业务需要,同外方人员一起出国执行任务的,中方人员在国外的费用按合营企业规定的标准,实行实报实销。?三、合营企业的中方人员单独出国执行任务的,其费用标准可按合营企业规定标准计算,实际使用时比照国家公派出国人员标准执行。?四?②?、根据合营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按国家规定使用的中方人员出国费用的节余部分,可作为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并持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留成。?五、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应将中方工作人员应得工资部分的外汇,及中方投资者的劳务、工业产权所得外汇、外汇红利等外汇收入,向银行结汇并持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
    2023-06-06
    210人看过
  • 济南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1992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吸引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批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对土地使用权从事转让、出租、抵押和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出售、出租、交换等经营活动。第四条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并依法对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规划、土地、房管、外经贸委、工商管理、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活动的管理。第五条开发企
    2023-06-10
    67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以法人投资者的身份,由国家、企业、个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组建的企业。组建企业时,所有者投入的资产,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入帐。 合资经营企业属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更多>

    #合资经营企业
    相关咨询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03
      第一条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7
      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虽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权为依据,合营期限也比较长。而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现金、设备、土地、技术、劳动力等不作为股本投入,利润的分配完全依据各方签订的协议,合营期限一般比合资企业
    • 中外合资创办企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怎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7
      目前,在中外合资企业中,中方股东不可以是自然人,只能是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
    •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1-12
      (一)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二)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
    • 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2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