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纠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属于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负责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救济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征地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
3。土地征收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土地征收纠纷中,大部分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很少有民事诉讼,但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需要行政诉讼,有时也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程序。比如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可以从民事的角度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权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将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解除协议。征地补偿协调裁定征地补偿裁定又称征地补偿协调裁定,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这是国家实施的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的制度。这种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但是执政,协调是执政的前沿,没有协调就不能进入执政。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土地征收争议听证制度,是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权、质证权和辩护权。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根据职权组织的听证会,另一类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才组织的听证会。征地各项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的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总额不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时,应当有法律条款。按照法定程序,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补偿,先补偿后征收。任何违反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都是非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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