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产以及公民及其家属的生活用品,不得重复查封。(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查封、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留的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的期限。(4)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产,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妥善保管或者由第三人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损坏或者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5)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拘留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明事实,作出处理决定。(6)法定解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的决定,并立即返还财产。拍卖、变卖不易保管的新鲜物品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返还拍卖、变卖所得。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款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期限;
(二)履行方式;
(三)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抗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后,有权陈述和抗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经催告,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服或者不能直接送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行:(一)当事人确实难以履行或者暂时不能履行行政决定的;(二)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主张执行标的物权利的;(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实不能履行,中止执行三年仍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履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继承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无义务继承人的;(三)执行标的丧失的;(四)撤销基于执行的行政决定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执行中或者执行后,撤销、变更或者错误执行的行政决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返还财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附加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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