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有没有听证程序
刑事案件有没有听证程序。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没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没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二、刑事案件私了能撤案
首先刑事案件并不一定可以私了,只有没有下列刑事案件才可以私了: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没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没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可以私了的刑事案件如果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撤案,如果不符合的则不能撤案: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案件上诉会加刑
刑事案件上诉不会加刑,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没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n(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n(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n(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n(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n(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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