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9:01:37 351 人看过

(淮南矿业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刘航方树森王晓琪)

煤炭企业在深化改革中产生大批职工下岗,如何对待和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关系到企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由于煤炭企业再就业渠道狭窄,一大批下岗职工仍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形成了就业弱势群体和生活特困群体。如何帮扶他们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本文结合淮南矿业集团公司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际情况,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煤矿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难点

1、下岗职工成为就业弱势群体

失业和贫困是当代社会的两大难题,据资料统计,我国去年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达3.6%,再就业率达30.6%;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在这种形势下,煤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更是处于特困状态。

第一,下岗职工“一大两低”现象决定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淮南矿业集团现有下岗职工18890人,其中年龄40岁以上的有13208人,占69.9%;初中以上文化的有13736人,占72.7%;无专业技能的有18257人,占97.7%。这部分人年龄偏大,文化和技能水平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己很难找到工作岗位。

第二,多种经营、三产发展缓慢,企业自身难以开发就业岗位。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煤矿以产煤为主,多种经营、三产没有形成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精减下来的职工没有分流的去向,这是煤矿下岗职工再就业难的根本症结。

第三,地域经济落后。淮南是以煤矿为主体的城市,而煤矿大多地处偏远,形成独立的工矿区,缺乏社会就业的良好环境和广阔市场。因此,下岗职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难实现再就业。

2、下岗职工成为生活特困群体

目前淮南煤矿下岗职工每月仅靠200元多一点的生活费维护家庭生活。据统计,淮南矿业集团人均月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185元的有23936户,其中下岗职工10277户,占42.9%。不少下岗职工因生活贫困子女辍学,有病看不起。有的职工下岗后,因为贫困导致家庭破裂,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

3、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难度大

目前,淮南矿业集团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近两万人,其中2001年底“协议”到期应出中心的有10600人。2002年初,集团公司根据地方政府要求,按照“保老”、“扶中”、“推表”的原则制定了实施方案,但在实施过程中和全国有些地区一样,遇到了较大的阻力,矛盾十分突出。

二、帮扶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对策、建议

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是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重点任务,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条件,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结合地区实际,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1、广开门路、拓宽渠道,积极创建就业岗位

下岗职工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为改革做出了牺牲,他们的就业问题应该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关怀和照顾。

一是要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结合企业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通过各种形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并利用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安置下岗职工。

二是要发展第三产业,使之尽快成为吸纳下岗职工的主渠道。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看,第三产业在吸纳劳动力市场的作用十分显著。我国第三产业许多领域都在刚刚起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从煤炭企业的情况来看,凡是第三产业发展好的单位,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就解决得好一些。

三是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各种所有制经济,提高对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缓解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就业压力。

四是要组织下岗职工广泛从事社区服务,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社区服务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战场,应量体裁衣,帮他们在社区服务上找到自身的价值。

五是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通过开展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促进跨地区劳务协作,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

六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转岗能力,是使其成为实现再就业的重要条件。在这方面,要建立对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通过政府投资与企业、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主体,建立职业培训基地,形成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要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把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

2、落实政策、完善机制,鼓励下岗自谋职业

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是实现再就业的良好途径,它可以减轻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就业压力,提高再就业率。近年来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缓解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缺乏扶持力度。

一是政策执行不到位是各地普遍存在和下岗职工强烈反映的问题。

工商、税务等政府行政部门,应当成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主要职能部门,但落实优惠政策往往与本部门,具备工作职责存在矛盾,落实优惠政策的好坏往往取决于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而不是依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落实,从而影响了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应转变落实优惠政策的方式,理顺执行优惠政策体制,改由政府各部门分散落实优惠政策为由政府职能部门归口落实。

二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反映在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减免税费方面政策多,而对于开发生产、增加岗位方面政策少。

再就业优惠政策是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历史问题而制定的,覆盖范围窄,优惠政策项目少,针对性、时效性较强,与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协调以及在发展社区就业、非正规就业等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联系不紧密,缺乏系统性、长期性和法制性,与政府全面促进就业的需求不相适应。需要转变优惠政策的出发点,从改善部分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条件和全方位扩大就业,两个方面研究制定就业优惠政策。将促进优惠政策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上来,大规模开发就业岗位,变被动地实行补助性就业为积极地促进就业,更有效地扩大再就业。

三是优惠政策还应在扶持资金方面有一些具体的措施,要加大硬性规定。

很多下岗职工有的具有一定的技术和手艺,有的还能自食其力,但往往由于资金不足,堵住了他们自谋职业的道路,需要得到社会强有力的支持。再就业扶持资金单靠银行贷款往往不能有效地保证,政府和企业都要建立起再就业基金,对自谋职业、领办项目的下岗职工进行低息或无息贷款。

3、促进就业、保持稳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国有企业实行改制的初衷,是要把过多的人员减下来,分流到企业主体以外,实现再就业。政府和企业都要把出中心和再就业问题同时考虑,一并抓好。不能只讲出中心,不顾再就业,把下岗职工简单地推向社会。

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都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问题,两者必须有机地衔接起来,不可割断。在下岗职工未出中心以前,必须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并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要做好失业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做到应保尽保,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议地方政府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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