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错捕的衡量标准
关于错捕的评价标准,目前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赔偿标准说
该说主张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实际取得赔偿为标准,如果被害人最终未获赔偿,不是错捕。
2、逮捕条件说
该说主张以批准或决定逮捕当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为标准,如果逮捕后案件发生变化,即使最终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宣告无罪,也不是错捕。
3、诉讼结果说
该说主张凡诉讼结果系撤案、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或者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都是错捕。
4、综合说
该说主张综合逮捕条件说和诉讼结果说的观点来进行评价。
上述四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不赔就无错,犯了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第三种观点从诉讼结果的角度出发,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但是,以案件的诉讼结果来评判逮捕的对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利因素。这往往会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提高逮捕条件,把起诉条件甚至是审判条件作为批捕的条件来掌握,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时战战兢兢,强大的精神压力会给审查批捕工作带来消极影响,甚至出现打击不力的局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关于第四种观点,虽然诉讼结果说能从实体上保证公正司法,保证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逮捕条件说能从程序上要求严格执法,保证侦查等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二者相辅相成,似乎共同构成了科学而完整的错捕标准。但该观点却忽略了对逮捕性质的认识,因为逮捕本身只是一项诉讼手段而非实体的处理结果,而且逮捕只能顾及到当时的情况而不可能完全准确的预见到结果,因此该学说同诉讼结果说一样,犯了由果推因的错误。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逮捕条件说。这一观点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准,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这更符合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因为检察机关能把握的只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其他标准既不利于对检察机关批捕行为的客观评判,在实践中也是有危害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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