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偿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2:21 229 人看过

刑事赔偿的追偿权只有在赔偿义务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才能发生,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对此类行为人有追偿权。

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对该工作人员有追偿权。

3、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国家对其有追偿权。

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是国家委托的,国家在授权委托形成时就应当对司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承担风险责任。国家亦应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同时,对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先由国家承担,也是及时充分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因此,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蒙受损害,根据本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首先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但是,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时,本应依法办事,认真负责,这是国家对每一个司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如果司法人员对其职权行为敷衍塞责,甚至恶意行使其职权,以致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受损害,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国家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对司法人员行使追偿权,则有可能放纵有过错的司法人员,使其得不到应的惩罚与追究,从而使其对工作更加不负责任,无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应对有过错的司法人员行使其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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