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保险合同强制保险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协宏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
被告19日向原告签发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原告,投保险种为车损险76,000元、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日起至19日止;保单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本保单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中的40,000元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按照《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承担强制赔偿责任。12日,该车在江苏省338省道194公里420米处与行人黄*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灵死亡。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31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死者家属4日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及本案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4日作出()丹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死者家属实际损失额为168,973.90元(其中医疗费477.90元、丧葬费10,476元、死亡赔偿金105,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2,500元),判令本案被告承担50,477.90元(江苏省强制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另加医疗费477.90元)及受理费2,393元,本案原告承担损失69,469.30元(全部损失减去本案被告承担额后的70%)另负担受理费2,583元。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审理中,原告提供被告14日出具的证明,称原告申请理赔单证不符合要求。
原告诉称,原告将牌号为沪AS7163的中型货车向被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12日,该车在常州至镇江方向194公里42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案外人黄*灵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82,947.20元。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理赔款人民币67,803.83元。
被告辩称,原告到起诉时为止,未向被告提出过索赔,也未提交过索赔凭证,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裁判要点】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按照《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承担强制赔偿责任,故本案有关赔偿事宜应以此约定予以核定。《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0000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额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在()丹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被告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50,477.90元,因该判决系生效判决,故法院不能对此已确定之限额进行调整,但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应依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法院认定被告在本案中应负赔偿额为42,647.40元(其中医疗费477.90元、丧葬费10,476元、死亡赔偿金105,520元、交通费及误工费2,500元、受理费2,583元,扣除被告已承担的50,477.90元,余额乘以60%)。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故被告无需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协宏物流有限公司事故理赔款人民币42,647.40元。
【争议焦点】
在原告向被告要求赔付时,被告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涉及到的问题却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不同。本案的问题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比较典型的问题,因此,对本案的评析很具有典型意义。
-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
410人看过
-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多少
39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
481人看过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险有什么限额
354人看过
-
探讨强制保险限额第三方确定方法
288人看过
-
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与后期保险购买
87人看过
-
责任强制险限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计算方式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1、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2、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3、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计算
-
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约定限额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41.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约定限额的,因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可能会约定是承担部分保证责任还是全部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划分承担责任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5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对的。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第3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2
-
典当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吗?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2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1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承担责任。 被告______购买了华安财险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交强险和三责险。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庭调查的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