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待遇包括可以请假可以医治等,非工伤不代表得不到补偿和赔偿,即使不是工伤,也会按照非工伤的标准进行医疗方面和生活方面的补偿的,确保受伤的人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具体非工伤鉴定待遇,如下所述:
1、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一、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1)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
2、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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