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人民法院在暂予监外执行时需要制作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相关内容。这份决定书需要详细记录罪犯的基本情况、宣告的罪名和刑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以及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人民法院在做出此决定时,需制作一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份决定书应详细记录罪犯的基本情况。同时,还需要在决定中明确宣告的罪名和刑罚,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和依据。此外,人民法院还需将这份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在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期间,因表现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现,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方式。然而,这种做法也存在一些法律规定和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此外,《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同时应当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教育,确保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再次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方式,但是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安全和改造效果。同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罪犯也需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以期获得刑罚的缓刑或者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安全和改造效果。同时,罪犯也需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以期获得刑罚的缓刑或者假释。
《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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