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4 18:11:00 379 人看过

一、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一)超过二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

如果从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起二年内,专利权人未主张权利,而二年之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这时如果不能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公平的。专利权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前者指停止侵权,从时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这类请求权本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后者指赔偿损失,当然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从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额,仍然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23条规定,权利超过二年起诉的,人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二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了针对侵权行为的物权请求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授权前的发明技术使用费发明专利的一项特殊之处是,授权前的临时保护。

由于发明专利实行“提前公布、实质审查”,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这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完全可以实施公开的发明技术,这种行为在授权之前不视为侵权。根据《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上述单位或个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依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授权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这种要求被拒绝,专利权人只有等到授权之后才能要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实质审查可能还未开始,或者已开始但尚未结束,到授权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要求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完全会出现专利权人有资格起诉时已超过二年的现象。为此,《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于授权之日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时效自专利授权之日起计算。于是,这类诉讼的时效有两个起算点:二是专利授权之日;二是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行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为实际起算点。

二、专利被侵权去哪里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此规定,如果你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一审专利案件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那么就要向该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专利侵权可以查扣产品吗

有证据证明产品侵犯专利权的,工商部门可以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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