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丘建东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因为他刚刚收到上杭县政府送来的800元公益诉讼行政鼓励金。这是他以其发起的快递邮资公益诉讼为由,第一次向当地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奖励申请获批的结果。
丘建东说,800元对他来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希望公益维权的行为能够得到政府的承认,并因此能形成公益诉讼行政奖励制度,让更多热心的人站出来,为沉默的大多数用法律说话。
丘建东就是我国公益诉讼第一人、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一名法律工作者。
一场官司降了10元快递邮资
2006年4月13日,丘建东把上杭县邮政局告上法院,诉称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由于上杭县邮政局随即向上一级邮政局报批10元收费请求获得批复同意,丘建东遂撤诉。
丘建东认为,这场官司实质上避免了上杭县广大邮政用户的利益损失,这是他公益维权的结果。
像丘建东这样通过平凡而坚韧的努力获得公益维权成功,并受到当地政府奖励,这在我省尚属首例。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刘友榕指出,这也是上杭县政府贯彻实施新消法的一种表率行动。生活中,需要这种为了公众利益敢于向职能、职权部门叫板的人,也呼唤着更多人参与公益事业,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和努力。
将来若有成立消费者基金会,我愿意把这笔奖励金捐出来当作第一笔基金。丘建东感慨地说,消费者基金会若能为弱势消费者提供公益维权经济帮助,比如几百元的法律诉讼费等,那么,公益维权的路就会更加宽广些。
公益诉讼的法律缺失
尽管公益诉讼日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到目前仍未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福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张旭东副教授指出,究其原因,主要是诉权理论方面的局限性。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权的规定虽然不同,但其共同点是原告必须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我国诉讼法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重要障碍,认为只有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忽略了公益诉讼的存在,关闭了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之门。
当前,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就是现行法律限定了当事人的资格。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郑隆松说。
这意味着,实践中,路见不平、依法相助式的公益诉讼是无法提起的。
而在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立法上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踪迹,无法对损害公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张旭东分析,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只包括检察机关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还没有专门的公益诉讼规定。
郑隆松介绍说,我省检察机关自2002年开始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针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开展公益诉讼试点,陆续办理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其中一种形式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一种形式是支持起诉,一般是由当事人反映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为维护国有资产免受流失或公共利益免遭损害,由检察机关支持被害单位或个人起诉。
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步履维艰
因为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上的缺失,致使公益诉讼举步维艰。没有法律支撑,很多诉讼请求都被以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即使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也多以原告败诉画上句号。
张旭东副教授剖析说: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许多案件都是因为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长期以来,中国司法界一直认为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严格依据制定法进行审判。张旭东指出,这导致法官遇到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或者判决原告败诉。
与此同时,在公益诉讼中,还存在举证不能的限制。原告一方多是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而被告往往是有某些特殊权力或拥有先进科学技术的企事业单位。原告对被告的违法行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难度相当大。
况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影响较大,法院受理往往有所顾忌,司法手段也不相统一。张旭东分析,基于现有立法规定,对于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案件,如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超预算案、南京违章搭建紫金山观景台案等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例,法院多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判决原告败诉,或者以当事人诉请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对于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涉及公益的案件,如上杭县丘建东诉邮政局特快专递收费案、葛锐诉郑州火车站收入厕费0.3元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实中,虽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涉及公益案件,但与其自身在经济上相比较,往往得不偿失,甚至背负着诸多的窘迫:为沉默的大多数代言,却背负着刁民的骂名;为打输多赢少的官司,消耗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却承受着误解的凄风冷雨。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时不我待
我国公益诉讼立法尚是空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张旭东说,目前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实现。
有法学专家提出,在民事诉讼领域,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前提就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拓展当事人的概念。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提起公益诉讼。
郑隆松认为,在公共利益受损又无人起诉、不愿起诉或起诉不力的情况下,检察院应当站出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人员和专业优势,可以成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但也有专家认为,如果一个涉及到公益的案件不是获得直接利益的,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是没有什么问题,可是,如果是一个获得经济利益的公益案件,这样的公益诉讼,就不能由个人提起。至于一些团体,例如消协代表消费者、妇联代表妇女提出公益诉讼,是可以的。
当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不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可以轻易实现的,还必须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起诉程序、审理程序及其他程序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比如,如果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败诉了怎么办?一旦他胜诉后如何奖励?公益诉讼是否要与一般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一样?
对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情况,通过检察院、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主体提起的涉及公益的案件,能够在一定某种程度上起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张旭东认为,一方面,大力推进我省各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责,通过建立基金、奖励等制度,鼓励和支持直接利害关系主体提起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另一方面,福建省各级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个人,呼吁和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定出台公益诉讼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权利保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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