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转手前产生的收益归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4:23:48 177 人看过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转手前产生的收益归出卖人所有。这里的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耕地生长的稻麦、树木的果实、牲畜的幼畜、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

法定孳息指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故货物的接收方及货物的运输方式之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在内。

现实交付时,一般采取送货上门、自行提货、代办托运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上门以货物由购货方接收货物视为风险转移;自行提货以购货方将货物装车视为风险转移;代办托运以货物托交承运人视为风险转移。与此同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同时转移至购货方,除合同双方另行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二、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

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因其他正当合法理由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可以视为标的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已经转移。

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三、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即以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出卖人只是将可以领取标的物的凭证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通过此凭证得以受领标的物。

此类情况一般会出现在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时,买受人通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单证得以在第三人处受领相应标的物,这也被称为指示交付,故指示交付系拟制交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交付方式。

四、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即出卖人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协议由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标的物所有权已属买受人。

此类情况有一巨大风险,因标的物的交付无公示,第三人仍视出卖人为标的物的所有人,故在此情况下如出卖人将标的物再次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第三人实际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只得向出卖人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在进行货物交易时,货物交付的方式有四种,分别为占有改定、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和现实交付等四种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结合双方的情况来选择确实适合自身的交付方式,不过一般在实际操作中,选择现实交付的方式比较多一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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