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掺水”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6 16:54:13 227 人看过

不是,得看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才能入职,比如技术性工作要求得到相关的技术证书,个别工作需要高学历等,那员工隐瞒真相,伪造证书或学历求职的,事后用人单位及时审查发现,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关系。

一、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员工从事的岗位事先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性别、种族、宗教等就业歧视,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录用条件可以在劳动合同附件、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或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文件中列明,员工入职时可由其签名确认知晓,并保留员工签字的书面文件,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单位可以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用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结果等作为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考核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最好保留员工签字认可考核制度的书面文件,其次,考核结果由员工签字确认。做到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操作上可以定期(比如:每周、每月)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

4、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则事先应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并签收,然后再将具体的解除理由和解除事实通知员工并签收。特别注意通知的理由应写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不能胜任工作。

二、试用期辞退是否有补偿金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新员工入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员工个人简历1份

2、身份证、相关毕业证、学历证、各类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学信网打印出来的学历验证报告书1份(允许招收大专以下学历的不需要)

4、盖有上家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章的离职证明(最好是公章,更可信)

5、一寸彩色照片3张

6、社保卡、住房公积金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区级以上正规公办医院入职体检表1份(或三个月以内有效的健康证明)

8、面试评价表1份(有需要的还有背景调查表1份)

9、入职登记表1份

10、员工签名的入职承诺书1份(有需要的还要有员工签名的保密及竞业避止协议)

11、员工签名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12、新员工薪资核定表1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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