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异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9:23:14 264 人看过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异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受委托的人员的行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大量营利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大量公款3个月以上的。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归还,但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客体复杂;客观方面包括职务便利的使用;侵权的客体包括公款;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由于二者关系密切,1997年刑法颁布前的立法规定,挪用公款不能返还的,以贪污罪论处。1997年刑法修正案规定,挪用巨额公款不退还的,依法从重处罚,但不以贪污罪论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将不再以贪污罪论处。它只指挪用的公款因经营亏损、投资失败、被骗等客观原因无法返还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愿退钱,客观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点,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包括公款和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一般限于公款;二是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挪用公款。挪用不是占有,而是返还。也就是说,挪用只是暂时使用。从挪用的目的来看,不是以公款为己任,而只是为了取得使用权和收益权。侵吞者的初衷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归还,而不是永久占有。贪污罪的目的是永久非法占有。行为人非法控制公共财产后,希望最终转移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使所有权的真正所有人永久丧失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权利。以公物为本是贪污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不同于挪用公款罪。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由公共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构成。我们必须正确认识“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不能认为它仅仅是获得公共财产的四种权利之一。如果只是占有,而真正的所有权主体从来没有丧失过收益权和处分权,那就不能视为贪婪,应当对污染犯罪进行处罚。因为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借款罪,所以帐簿上和他人面前总会有“挪用”的痕迹,甚至会留下欠条,没有余额账户。通过查问,可以知道公款被犯罪人挪用。为了达到永久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贪污罪必然要千方百计掩盖贪污、盗窃、诈骗公款的行为。因此,很难发现公款已被占用。即使是因为嫌疑追查,也很难查清公款是否被行为人非法占用,因为行为人变造或者销毁了账册,用伪劣商品填补了缺口挪用了商品,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第二款还规定:“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被任命为非国有公司的人员,企业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派驻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的资金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非国有单位资金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将受到处罚只要在数额、不退还期限、资金使用等方面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就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无论资金是国有还是国有,其犯罪数额都应当是挪用公款的总额他们所占的比例。因此,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并不在于挪用公款的性质;挪用公款罪的客体不仅限于纯国有单位的资金,还包括私人单位的资金。单位挪用资金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只需审查行为人的身份即可认定:

(1)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含“准国家工作人员”)的,企业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二)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由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共事务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包括在党的机关、政协办公室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公务员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任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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