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滥用职权犯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10:43:44 354 人看过

(一)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三)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四)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以后者等处罚。

讯问滥用职权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滥用职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还是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干部,阅历较广、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反审讯能力较强。许多犯罪嫌疑人认为滥用职权罪是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犯罪,是为公犯罪,往往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很难。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应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准备的内容包括:

1.熟悉基本案情,包括案发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等;

2.熟悉并会使用已获取的证据来揭露犯罪;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

4.研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心理态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可能采取的态度;

5.熟悉和了解有关滥用职权罪的法律法规;

6.制定详细可行的讯问提纲。

(二)注意把握讯问要点

讯问要点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过;

3.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范围及行使职责的经过;

4.犯罪嫌疑人实施滥用职权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5.犯罪嫌疑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

6.犯罪嫌疑人有无徇私舞弊的情形等。

(三)认真做好讯问笔录

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是认定滥用职权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要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并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签字。录音录像也可作为比较不容易推翻的采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滥用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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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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