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公安局条款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9 18:03:39 146 人看过

(一)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

1、申请材料

赔偿请求人需提交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以及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2、公安机关登记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并注明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印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登记并于二十四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递交或者提出。

(二)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制作《提交国家赔偿案件情况通知书》,通知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并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所涉执法办案活动的情况、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刑事赔偿复议

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复议申请书;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的赔偿申请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书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调解协议签署后,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执行生效的赔偿决定:

1、支付赔偿费用的,由装备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理;

2、返还财物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在二十日内办理,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造成精神损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人履行,也可以由赔偿义务机关委托所涉执法办案部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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