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案件如何确定原被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20 11:05:03 207 人看过

首先,原告必须为认为特定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实体组织。

其次,若与特定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利益关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实体组织对该行为持有异议,则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行政诉讼请求。

关于被告的确立方面,应依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实体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成为被告。

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作为被告;反之,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复议机关就会成为被告。

倘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些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将构成共同被告。

此外,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也将作为被告。

而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委托的行政机关将作为被告。

最后,若行政机关被撤销,那么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将作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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