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世强,男,生于1959年11月24日,身份证号码:410325195911247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嵩县饭坡乡农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5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09)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强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世强乘邻居刘XX家无人之机,用钢筋将刘家上屋门锁撬开后进入屋内把刘XX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13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刘世强将所盗现金主动退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贺XX、杨XX、李XX等人证言及报案证明、发破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世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世强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世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5日起至2012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阎红军
审判员程长亮
人民陪审员李霞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鹤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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