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43:04 243 人看过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公司的发起人可以以货币或者实物出资,取得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发起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全部出资存入拟设立的公司临时银行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公司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表面上出资,但实际不出资的行为特征。公司的本质特征是股东不支付相应的对价就取得公司的股权。本罪的虚假出资行为,是指单位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缴纳应当缴纳的出资额(包括货币、实物)或者出资额中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本罪中的虚假投资属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要履行,可以履行但不履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作为单位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实缴出资义务,该义务可以履行,但行为人不履行,对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因此,虚假投资行为构成不作为。不作为犯的既遂,首先要有犯罪的含义。在本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虚假投资行为会危害社会,具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意识到股东有实实在在的出资义务,否则就可能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说明行为人主观恶意,希望这一结果出现。第二,我们必须开始犯罪。不作为的时间起点应当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履行实缴出资行为的期限。期限届满,可视为犯罪行为(不作为)的开始。三是犯罪构成要件必须齐全。不实出资的不作为行为一直持续到犯罪结果,以上规定所列:一是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二是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也就是说,从债权不能实现或者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已经完成。不能履行法定债权数额或者公司资不抵债或者不能正常经营的日期,是虚假出资罪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该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对账单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2)以现金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虚报实物投资手续(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但金融产权转让手续未办妥(4)实物投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值,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五)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满足验资需要,将资金短期转入公司账户,然后立即转出,(六)所投资的净资产未经审计,验资仅以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基础,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减记负债,高估资产,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5%以上15%以下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提取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单位犯此罪的,在单位首页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犯罪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二)【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案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资金,公司设立后,有实物、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起公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回的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额,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四)不符合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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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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