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48年4月x日出生,住XX县城关镇XX村东门XX村。
委托代理人卞胜高,男,河南藁城律师事务所特聘律师。被告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X先生,女,XX县政府法律顾问。总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x,男,XXX,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2013年9月5日,原告刘某某起诉被告XX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违法征地并给予行政补偿。法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11月4日公开开庭。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律师边胜高,XX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刘某某到庭。案件现已结案。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为2012年2月,被告征用原告承包的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原告诉称,其以家庭联产方式承包了XX县城关镇5.6亩耕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8月31日至2028年8月31日。2012年2月12日上午,被告未出示批准文件,将原告耕地征用为非农业建设用地。被告非法征用土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1。确认被告违法征地。命令被告归还土地。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7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豫审字第010305039号《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根据作业证,包工头刘庆生(盛)被划为耕地,面积5.6亩。经证明,涉案土地为承包耕地。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成为主要诉讼人的资格,被征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是否合法,应由原告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原告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征地补偿款已分配给原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人同意并领取赔偿金,只有原来的赔偿金高某等几人认为赔偿金低,没有领取。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征地补偿标准和土地利用状况:
1。河南省征地标准结果,豫征[2009]87号文件,证明XX县城关镇综合地价为3200元/亩。2013年10月16日,裴某某、乔某某各作询问笔录,证明征地补偿款已支付给原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群众同意并领取了补偿款,补偿标准为3200元/亩。三。四张照片。实践证明,新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厂房已在涉及的土地上建成投产。
经当庭质证,当事人表达了如下质证意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32500元/亩的赔偿标准过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补偿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被告承认原告土地承包经营证的证明力。
法院对各方证据的认定如下:各方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密切相关,可以通过彩信发送。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以家庭产出方式承包了XX县城关镇5.6亩土地,承包期至1998年8月31日止。2012年,XX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建设产业集群,征用XX县城关镇约80亩土地,每亩耕地保障补偿32500元,涉及农民40余人。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30多名农民同意并领取了补偿款。原告刘某某未获赔偿。2012年2月12日上午,被告XX县人民政府未出示批准文件,将原告的5.6亩耕地征用为非农业建设用地。新源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涉案土地上建厂,现已投产。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引发此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放弃被告因非法征地造成的各项损失70万元的赔偿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者或者实际使用者对行政机关关于集体土地使用、征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实际上是他用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刘某某承包的耕地被XX县人民政府征收为非建设用地。被告XX县人民政府认为原告刘XX不具备原告资格的理由站不住脚,作为土地承包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被告XX县人民政府承认涉案土地被征收,但未提交实施土地征收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认定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应当认定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鉴于此次征地涉及40多户土地,多数群众认可征地行为,并获得征地补偿,且涉案土地已建厂,因此无法归还。被告XX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判决如下:。确认XX县人民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违法;2。责令XX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县人民政府承担。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和8份副本,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首席大法官何x牛x法官宋x法官2013年12月2日刘XX书记员对于您提出的“非法征地获得补偿”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梳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有关土地使用或者实际使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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