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4:07 47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股份,任期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公司股东,应当自购买公司股份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售或者购买,所得利润归公司所有。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前款规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监事、经理人员(1996年4月22日)

为贯彻执行《公司法》,规范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2)各上市公司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监事、经理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数、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辞职半年后,可以出售本公司股份

,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锁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出售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供辞职证明,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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