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广西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睡梦中从床铺跌下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法官倾心倾情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安宁初级中学赔偿学生罗某恒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0000元。
2008年4月14日深夜,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寄宿学生罗某恒从宿舍架床的上铺摔下,造成左眼损伤,后分别经靖西县人民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亦未能治好,最终导致左眼全部失明,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罗某恒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因协商索赔未果,罗某恒于2009年7月21日以学校提供的学生架床护栏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医药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5210元。
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答辩认为,原告罗某恒的损伤是自己摔伤的,是其自己的过错行为所造成。原告已经年满十五周岁,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所导致,学校对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靖西县安宁初级中学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架床长184CM,宽80CM,上床护栏高度18CM,护栏长度63CM,与国家规定的防护栏高度不低于20CM,安全栏板缺口为50CM—60CM的标准不符。法院认为,学校使用的双层架床护栏的高度、护栏缺口均低于国家标准,因此对造成罗某恒的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着构筑和谐社会,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主审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法,分别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缓和了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近四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都被法官的精神所感动,纷纷做出让步,达成上述调解协议。调解结束的当下午,原告罗某恒已从被告安宁初级中学拿到全部赔偿款。一起沸沸扬扬的校园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大学生在校内跳楼自杀,学校要赔偿吗?
近年来,大学生跳楼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但一旦看到类似的新闻总是让人觉得惋惜,悲剧已然发生,人们更多的关注是事后谁来承担责任,学校此时就被推倒风口浪尖,但学校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
大学生校内跳楼死亡,学校是否担责,首先要知道判断事发学校是否尽责的法定标准。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而其第9条第8项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因而可知,大学生跳楼自杀事件属于自杀是单方行为,学校没有即没有直接参与也毫无过错因此既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实践中一般高校会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该行为属于自愿补偿,不属于履行法定赔偿义务。很多人就自以为是学校本应该承担责任,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对学生管理、保护的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必须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当你在处理大学生校内跳楼自杀的事情时,最好还是找个学生在校受伤专业的律师咨询求助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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