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转职到其他部门,公司是否可以相应调低待遇?
2、如不希望转职到其他部门,公司应给予哪些补偿?
3、给予的补偿中是否应计算公司缴纳的公基金等?例如每多一年工作时间,多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应计算公司给员工缴纳的公基金,养老保险等等,因这些是收入的一部分。
4、职工享有的病假未休完的,是否可以折合现金补偿?
5、补偿部分是否需要纳税?
6、如女职工正处于生育年龄,但暂时尚未怀孕,是否可以要求一定补偿?
劳动法律师解答:
1、劳动法第26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首先就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而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首先要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位不能单方降低您的待遇。
2、如您不希望转职到其他部门,且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您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您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您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3、补偿金的标准是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该基数包括您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但是不包括单位的缴纳部分。
4、不知您提到的职工享有的病假未休完是什么意思。一般说来,职工在医疗期之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有关补偿应当由双方协商;过了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治疗的,或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的6个月工资总和。
5、补偿部分在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后,可以要求纳税。但是纳税不是以总额纳税,而是要除以补偿金的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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