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如何识别和打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6:20:32 320 人看过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获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已有职权,进行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而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中文名.职务犯罪侦查.类别1.贪污贿赂犯罪.类别2.渎职罪.类别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

职务犯罪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尽管有不少理论界人士认为该权力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存在矛盾,笔者认为这一权力正是法律监督的深层次表现。笔者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由于立法、执法及司法环境的影响的确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归根到底既与执法水平不高有关,更突出的是监督力度不够,因而构建一套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体系迫在眉捷。

一、外部监督网络化

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体系其目标是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权不当扩张,使之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一)人大监督常态化。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得以存在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个监督体系的领头羊。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在以下几个领域还应当加强。

1、定期检查制。基于宪法授权,检察机关应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同级人大在此基础上应设置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制度。此监督方式采用事后监督,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如举报线索处理情况的检查;侦查行为不当情况的检查,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

2、个案监督制。人大常委会对个别重大案件进行个案全程监督,是保障个案正确处理有效机制。现阶段,人大个案监督随意性较大,还没有形式一套法定程序。笔者认为一是要解决监督范围。针对检察机关查处重特大、有影响的要案,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行使监督权;三是要解决监督效果,对于人大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应将改正结果及时报告,必要时人大对相关责任人可行使质询、罢免权,以保证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3、规范指导制。人大代表在听取广大人民的意见基础上,根据当地当时社会、经济情势,针对职务犯罪不同时段的特点及侦查行为突出的问题进行规范性指导,如在一段时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重点进行指导;对该地区普遍性存在的非规范性侦查行为进行指正;对选民普遍关心的职务犯罪侦查问题责令检察机关予以说明等,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纳入当地的全局中去。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中的排头兵。这一制度不仅有深厚的理论支撑,同时还具有广泛的试点经验。该制度试行以来,取得的社会效果有目共睹。但从实践中来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在肯定该制度巨大作用的同时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国家意志性。一项被实践证明的良性制度其最终走向莫过于被国家承认并上升为国家意志。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是高检院的一项单项规定,难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笔者呼吁检察机关高层领导应将其纳入立法建议计划中去。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增加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应的规定。

2、监督范围的前移性。现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了监督的三类工作:逮捕(指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对这三类案件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无可争议。但笔者认为还应补充二项内容:初查后拟不立案案件,立案后实施了涉及犯罪嫌疑人财产权利的侦查行为(如扣押、查询、冻结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

3、操作规程的规范性。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同样也存在规范性问题。《规定》的设计还应进一步完善:一是要保证监督者的相对独立性。《规定》第六条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其内容不符合相对独立性原则,它没有排除检察干警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可能性,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又陷入让谁监督由我决定的怪圈。针对这一点,笔者设想:一是监督的主体由人大从具有选举权,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的公民中随机产生,且严格回避制,并由人大决定;二是监督方式的平等性。对逮捕案件采用事后监督,而对不起诉和撤销案件采用事中参与同步监督,针对嫌疑人来说逮捕案件监督多了一次权利保障,而撤案和不诉案则又多了一项权利保障限制。因而应当予以统一,均要用事后监督。三是经费保障社会性。现行人民监督员相关经费由检察机关支付,其弊端显而易见。笔者建议此项经费应由财政单列,纳入人大经费系列。

(三)抗辩行为全程化。现代诉讼制度要求控、辩、审三方在地位相对均衡状态下,由正当程序予以保障来尽可能地发现案件的真实。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其抗辩权在侦查过程乃至诉讼过程得以实现。

1、沉默权限制使用。基于米兰达忠告而产生的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而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侦查机关应尽的义务。就职务犯罪独有的特点上分析,笔者认为既要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沉默权,又要让其行使沉默权有必要的限制。笔者设想,针对职务犯罪,沉默权的限制应在这些范围内:一是只有言词证据才能反映该罪状本质的相关罪行不得沉默,如索贿行为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二是有证据证明案发时其在犯罪现场并有犯罪嫌疑;三是在组织犯罪中,有证据证明其在该组织属重要成员;四是基于相同的行为已被刑事处罚,上述四类人员不享有沉默权,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旦选择沉默权则意味着同样放弃申辩权。

2、律师辩护权前移。笔者认为全方位抗辩权的实现必须要赋予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同步的抗辩权。最高检于2004年2月20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这也是检察机关竭诚欢迎外部监督,保障人权价值取向。

3、获取国家赔偿无因权。当各种外部监督仍无法控制侦查缺陷时,犯罪嫌疑人仍有最后自救方式,即获取国家赔偿。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因权利相对人提起为启动程序。实践中因种种因素,当事人被迫放弃权利现象较为普遍。笔者的建议是当不当侦查行为符合赔偿法的赔

偿范畴,义务机关必须无条件予以赔偿,而不必因相对人不予启动而逃避义务。

二、内部监督制度化

自侦案件外部监督网络解决的是侦查权不当扩张问题,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外部监督提供了一个适度空间,但更直接的监督应是来自检察机关的自律,自律的方式就是建立内部监督规范体系,使之制度化。

(一)必须构建初查跟踪监督机制。由于初查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对初查的监督应成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

1、初查启动登记报告制。现行初查行为的启动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方决定,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渗透到这一程序中去,使得初查随意性,专横性太浓。因而为制约该权力的行使,有必要对其进行控制。笔者认为登记报告制度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启动初查行为应事先报告,由检察长批准,减少侦查人员随意性,另一方面当案件处于紧急情况下,亦可以先行初查,但紧急状态消失后应及时登记以供备查,消除初查行为的隐匿性。

2、初查过程跟踪制。当初查行为正当启动之后,为保障初查行为不被滥用,防止权力在行使过程中自我膨胀,设立初查过程跟踪制尤为必要。笔者认为跟踪制的内容应包括初查全过程是否朝向侦查方向进行;初查目的是否明确;初查手段是否正当,初查中是否不当使用了属立案后的侦查措施;初查所获取的资料是否具备转化为证据的现实性;初查是否非法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3、不立案原因审查制。笔者认为针对职务犯罪应立而不立的案件可引入审查制,由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其方法可比照针对公安机关应立而不立的案件进行具体操作。

(二)必须创建侦查联动制。这一制度的创建基于以下理论基础:一是检察一体化领导体制,二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目的的同一性。前者对外来讲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内来说是检察业务一体:上命下从、检察活动跨地区协作、检察职务相互联系和转移。后者表明检察机关内设部门职权行使的目的均是围绕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该机制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内涵:

1、纪检监察部门在场制。笔者的构想是当案件进入立案程序之后,重要的侦查活动有必要让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责任范围内的监督权,其内容有三:一是有必要让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现场监督,向被讯问人发放权利告示卡,讯问完毕后由被询问人填好权利告示卡,纪检人员收回:二是纪检干部参与讨论侦查重大事项,参与讨论的责任是要保证决策形成的合法性,避免因决策不当而造成侦查行为非法;三是纪检干部负责犯罪嫌疑人的投诉,控告。

2、侦查指挥中心力量整合制。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设有侦查指挥中心,但其作用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作用,一是将该机构从自侦部门独立出来形成类似于检察委员会规格的部门,保证力量整合权力的有效行使;二是建立机关人才库档案,当某一类特殊手段的犯罪出现时由中心从人才库中选任力量,阶段性地充实到侦查队伍中去;三是整合力量还必须充分考虑监督的必要性。

3、提前介入督导制。理论界一般将提前介入与公诉引导侦查作为一个层面来研究。笔者认为公诉督导侦查才符合提前介入的目的。督导包含监督、引导两层含义。基于此,提前介入督导机制具有三方面内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的提前介入核心是要让侦查人员明白本案的待定事实需要哪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要督导侦查人员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以及何种形式的证据将在法庭上不被采用,让侦查人员知晓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三是要督导侦查人员以庭审为目标,以人权保障为基准合法使用侦查程序,以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

4、司法警察看管制。为了规范侦查行为,各检察机关普遍设立了司法警察部门或配备了相应的人员。这些人员的配置在很大意义上讲负有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看管、强制执行等责任。但在实践中贯彻得并不彻底。作为内部监督范围之一,同时又为了被讯问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权保障,由司法警察在讯问时进行提押,看管应被给予相当程度的重视。

(三)要试行撤案听证制。撤案处理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单方行使,导致对撤销案件监督不力是社会对检察机关非议的重点。笔者就撤案问题进行了如下二点思考;

1、撤销案件范围内的已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且该嫌疑人已被立案侦查,如果证据不能证明其有罪则应以移送不起诉进行处理,而不应归入撤销案件范畴。

2、建立撤案案件听证程序。针对经侦查既无犯罪事实又无确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作出撤案处理时设置内部听证程序。由侦查人员报告侦查过程,论证撤案理由,说明撤案依据,让撤案处理处于公开状态。听证以后由听证委员表决该案是否需要继续侦查,还是最终作出撤案决定。

(四)培养现代法治观念,树立侦查人员先进的思维方式,是自身监督体系中的基础。笔者认为现代法治理念所包含的内容中能对侦查人员思维方式产生影响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权保障观念。人权保护有着让社会每人成员免受滥用国家权力的侵犯,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有助于依法治国,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等重大意义。只要认识到人权保障的实际价值,侦查行为中的诸如不立案就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获取证据不惜体罚虐待、刑讯逼供;只注意有罪证据而对无罪证据不予关心;办案久拖不决,超期羁押;对证人变相关押,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不当侦查行为就会消失。

2、程序公正观念。程序公正观念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在于:一方面在程序公正观念支配下实施的侦查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而不会被贴上违法侦查的标签;另一方面它更能有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且一旦认定就具有不可逆转性。如正当程序的讯问获取的口供能有效地防止翻供;正当程序下提取的证据因其更客观真实而具有强大的证明力而不被排除;正当程序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因其程序的无懈可击更能让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正常程序下牺牲了部分真实还能确认嫌疑人有罪,更能彰显正义。

3、全面证据观念。我们历来将侦查的重点放在如何获取嫌疑人口供问题上,其它刑诉法规定的六类证据存在的价值只是为了印证口供的真实性。言词证据是最不确定的证据,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证据,更是被法庭经常否定的证据。在全面证据观念框架中,笔者认为以下几点至关重要。一是口供的价值不在于发现案件真实,而在于印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表现的是证据的关联性,其它证据才是证据的客观性;二是充分认识和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侦查人员的内心圈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从而在实践中不去跨越这道红线。

最后还要建立不当侦查行为处罚制度,针对侦查人员故意违犯规定所实行的不当侦查行为,可根据其危害程度的大小建立不当行为警示制、违规行为公示制、违法行为追究制,以保证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0日 0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务犯罪相关文章
  • 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权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在刑事诉讼的范畴内运作的,必须在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范中行使此项职权。总体而言,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适合一定时期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法治化进程的需要,但就具体权能的配置而言,尚存在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不对称、强制措施不完善、技术侦查手段匮乏等问题,需要我们在立足法律监督属性、遵循诉讼规律的基础上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配置。一是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要改变检察机关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的状况,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强制措施独立行使权,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留的执行权赋予检察机关,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强制措施的组成,借鉴国外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一些合理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措施,如责令申报财产、限制出境等。二是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的权力。基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秘密性特点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完成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任务时,
    2023-06-11
    136人看过
  •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获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已有职权,进行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而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中文名.职务犯罪侦查.类别1.贪污贿赂犯罪.类别2.渎职罪.类别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一、职务犯罪如何进行量刑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1、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2、
    2023-03-07
    109人看过
  • 公安机关侦查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获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已有职权,进行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而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中文名.职务犯罪侦查.类别1.贪污贿赂犯罪.类别2.渎职罪.类别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一、职务犯罪有哪几类三类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二、常见的职务犯罪是哪些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
    2023-06-24
    480人看过
  • 如何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负有反洗钱义务,如对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这三项制度都明显地表现出事前控制和预防洗钱行为的目的。专家表示,由于反洗钱法基本制度是适用于各种洗钱行为的,所以对于腐败洗钱的预防和打击,必须首先严格执行这三项制度。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提出四点建议:—、建立预防腐败犯罪和洗钱犯罪的协调机制。洗钱犯罪的监管和查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因此应当建立一个包括金融、税务、海关、财政、司法等部门在内的控制洗钱犯罪的网状体系,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数据信息、监管信息、监测分析成果,加强反腐败和反洗钱合作,共同探索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二、建立专业的监管和侦查机构。在金融部门和洗钱可能涉及的相关领域普遍设立专业的监管机构,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还可在公安机关设立专业反洗钱侦查机构,提高侦查的专业性。另外,通过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
    2023-06-11
    313人看过
  • 对刑事犯罪如何打击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体系一般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等等组成。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基本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控制犯罪的总方略,严打和专项斗争是经常使用的刑事政策手段,其他一般为具体的刑事政策。一般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我们就可以称之为严重刑事犯罪。很显然,我国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处罚也是很严格的。一、缓刑的意义是什么缓刑的意义是: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一项制度。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
    2023-03-12
    332人看过
  • 女性职务犯罪侦查的对策
    (一)建立女性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犯罪对策以预防为主,既包括罪前预防,又包括罪中的打击,罪后的惩罚与改造,鉴于女性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建立专门的预防机制。第一,拓展侦防一体化的深度,对于女性嫌疑人的年龄、职业,工作环境、家庭背景等信息资料在侦查阶段实行集中采集,分类管理,以便及时配合预防部门开展工作。第二,预防部门根据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心理和行为的差异,按其不同类型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第三,加强与辖区单位、妇联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随时关注女性职务犯罪的动态和趋势,做好预防工作。(二)培养女性专家型反贪人才由于女性犯罪嫌疑人的特殊性,女性反贪人才在开展工作时具备天然的优势。为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不仅要求女性侦查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还应有一定的跨学科、跨专业的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培养女性专家型的反贪人才,弥补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各个知识领域的非专业
    2023-04-25
    246人看过
  • 职务犯罪刑讯逼供由哪方侦查部门侦查
    对职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职务犯罪侦查要整合内部司法资源是什么一、贯彻迅速秘密侦查运行机制。这项机制中,两个因素至关重要。一要坚持严管线索,确保在秘密中谋划初查。为防止线索因管理分散而失密,有必要实行检察长统一管理重大案件线索的工作机制。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上级院领导管理下级院的案件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工作机制。上一级院检察长可以要求下一级院检察长每月汇
    2023-07-25
    185人看过
  • 在中国,如何处理和打击外籍犯罪?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对我国公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事实的,我国刑法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司法机关可以对其驱逐出境。犯罪的任何人都是需要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和制裁的,外国人在我们国家犯了罪,也必须接受我们国家法律制裁。外籍人士在中国退休年龄外国人只要达到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其正在与公司履行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在达到中国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订立劳动合同,即使外国人已经依法办理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双方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不能适用中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据此可以合法解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不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23-07-11
    178人看过
  • 网络犯罪如何侦查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国内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不少,包括DataCopyKing多功能复制擦除检测一体机(简称DCK硬盘复制机)、DataCompass数据指南针(简称DC)、网警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等。其中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效率源历时三年研发的DCK硬盘复制机不仅硬盘复制速度达到创记录的7GB/min,遥遥领先于其他计算机取证设备,同时该硬盘复制机还具备8GB/min的数据销毁功能,以及硬盘检测、Log日志记录生成、只读口设计等,可自动发现解锁HPA、DCO隐藏数据区,在将嫌疑硬盘中的数据完整复制到目标硬盘的同时,确保取证数据的
    2023-03-17
    378人看过
  • 检察机关公职人员如何进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式:检察机关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提高认识,强化依法执法观念;加强能力培养,不断提升规范执法的水平;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律师辩护权行使之间的关系;配合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工作。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16个罪名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23-08-08
    193人看过
  •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监督体系
    职务犯罪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尽管有不少理论界人士认为该权力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存在矛盾,笔者认为这一权力正是法律监督的深层次表现。笔者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由于立法、执法及司法环境的影响的确存在许多缺陷,这些缺陷归根到底既与执法水平不高有关,更突出的是监督力度不够,因而构建一套完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体系迫在眉捷。一、外部监督网络化职务犯罪侦查外部监督体系其目标是要解决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侦查权不当扩张,使之在法治轨道上前行。(一)人大监督常态化。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检察机关得以存在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理所当然地成为这个监督体系的领头羊。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在以下几个领域还应当加强。1、定期检查制。基于宪法授权,检察机关应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同级人大在此基础上应设置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制度。此监督方式采用事后监督,
    2023-04-22
    391人看过
  • 如何打击敲诈勒索犯罪
    构成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额巨大指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敲诈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2、将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威胁敲诈勒索;3、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4、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3、客体要件:侵犯的各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中华
    2023-07-07
    138人看过
  • 如何打击人口贩卖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人贩子会怎么判刑人贩子按照以下情节进行判刑:1、人贩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应当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罪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体要件,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2、客观要件,通常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卖罪;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
    2023-06-30
    304人看过
  • 如何打击盗窃原油犯罪
    盗窃原油以盗窃罪论处,具体处罚如下:1、盗窃原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盗窃原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盗窃原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多次盗窃判缓刑可以吗,盗窃罪是如何处罚的如果构成了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那么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才可以申请缓刑,其中包括:(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盗窃罪是如何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2023-07-04
    202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职务犯罪
    相关咨询
    • 如何识别和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11-28
      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举报。在举报投诉时,应该详细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存在的违法事实。如果投诉的是具体的医务人员,还需要提供其姓名、所在科室以及就诊名称等信息,以便进行举证。同时,应该保留好就医过程中的重要书面材料,如处方、病例、收费凭证等。如果发现有医托、号贩子等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举报。对于利用虚假医疗广告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向
    • 经济犯罪侦查和侦查学区别
      海南在线咨询 2024-09-12
      经济犯罪侦查与侦查学虽有密切关联却又相对独立的两个学术领域,经济犯罪侦查可视为侦查学的一个专门分支。经济犯罪侦查则主要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运用特定的调查手段及强制措施,旨在获取犯罪证据并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所针对的主要是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偷逃税款等。 侦查学作为一门更为宽泛的学科,其研究范畴不仅涉及经济犯罪侦查,还涵盖了传统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包括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应用理论、一般性措施策
    • 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工作是如何的呢?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5
      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专业化,就要求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素质、专业经验。首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知识、侦查知识和行业知识。由于正规学习是获取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所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一般应该具有法学的专业教育背景,并有相关的专业学习经历。其次,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专业技能,如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能、观察事件
    • 职务侵占同犯寻衅滋事罪如何侦查?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12
      由公安机关经济侦查科进行调查。经济侦查科调查职务侵占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受外界干扰。《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
    •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01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共有53种,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