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及反补贴令行政复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1:04:53 416 人看过

美国反倾销及反补贴制度具有追溯效力。完成初步调查后,经请求,美国商务部将对特定出口商在过去12个月(如是第一次行政复审,则为过去18个月左右)内对美国的出口情况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应降低、提高或保持该出口商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幅度。这意味着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即使在初步调查或行政复审中获得相对较高的反倾销及/或反补贴幅度,他们仍有机会参与将来的行政复审以降低其幅度。当然,美国产业也可以借此试图提高对特定外国出口商的反倾销和/或反补贴幅度

行政复审的程序

行政复审的程序与初步调查的程序类似。首先,美国商务部于颁发反倾销或反补贴令满一年后的当月1日前后发布通知。利害关系方须在该月月底之前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的行政复审请求。

一经提出复审请求,美国商务部将选择最大的出口商并将其视为强制应诉企业。其余主动提出行政复审请求(或被美国申请人等提出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出口商将被视为单独税率公司(非强制应诉企业)。

此后,美国商务部将向强制应诉企业发出完整问卷,这些问卷的答卷将由美国商务部官员实地核查。届时,美国商务部将作出初步行政复审裁决及最终行政复审裁决。只有颁布了最终裁决后,出口商的现金保证金率才可改变。强制应诉企业的公司降低其反倾销幅度的惟一方法是完整参与行政复审程序。如果行政复审中被选为强制应诉企业的公司不与美国商务部合作,则其将获得统一税率。

被选为单独税率的公司须向美国商务部提交单独税率答卷(包括单独税率申请或单独税率声明)。如果出口商适当并及时地提交单独税率答卷,则该出口商将获得强制应诉企业的新加权平均幅度。否则,其将获得统一税率。

总之,在行政复审中,无论是作为强制应诉企业还是作为单独税率公司,无论主动申请或被动应诉,出口商均应参与复审,否则将获得极高的统一税率。但是,如果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请求对特定出口商进行行政复审,则该出口商的反倾销及/或反补贴税率将保持不变。

何时应主动请求行政复审?

出口商在考虑是否请求行政复审时,应考虑是否存在:

(1)其当前幅度过高;

(2)公司希望继续向美国出口;

(3)公司拥有处理案件的行政资源;

(4)公司拥有处理案件的财务资源;

(5)公司了解事实上其能否降低幅度。

为何会被动接受行政复审?

如果美国产业认为特定中国出口商的幅度过低和/或特定中国出口商将不会参与行政复审(从而导致中国出口商获得统一税率),他们就可能会请求对个别出口商进行行政复审。一旦如此,出口商将不得不合作,否则将接受统一税率。

可以请求复审的利害关系方

尽管美国商务部有权自行启动初步反倾销调查,但其无权自行启动行政复审。可以请求对特定出口商进行复审的利害关系方是———

1.国内利害关系方

它有权请求对任何出口商进行复审。该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为什么希望对请求中指名的特定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复审。下面是19U.S.C.§1677(9)条款对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定义:

(C)美国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或批发商;

(D)作为美国国内从事类似产品的制造、生产或批发的行业代表的持证工会、经认可的工会或工人组织;

(E)其多数成员在美国国内制造、生产、批发类似产品的贸易或商业协会;

(F)其多数成员是国内某类似产品的(C)、(D)或(E)项下所述的利害关系方的协会;

(G)在对上述第(4)(E)项中定义的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的行业进行的调查中,作为下列一方代表的联盟或贸易协会:

(i)加工商。

(ii)加工和生产商。

(iii)加工和种植商。

但是,如果美国贸易代表通知执行机关和委员会本项规定的适用与美国的国际义务相抵触,则本项规定不再适用。

按照这个定义,即使现在不是且从来不是申请人的国内方,也能请求对出口商进行复审。美国商务部既往的实践也表明,只要国内类似产品的生产商是利害关系方,该生产商就可以请求进行行政复审。

2.有利害关系的外国政府

有利害关系的外国政府系指生产或制造或从该国出口该商品的国家的政府。它也必须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书面说明为何希望对特定方进行复审。

3.反倾销令所涵盖的出口商

它可就其自身的倾销幅度请求美国商务部进行行政复审,但不能请求对所有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复审。因此,不必担心某个出口商对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出口商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行政复审请求。

4.涉案产品的进口商

进口商可以请求对向其出售产品的出口商进行行政复审,但他们不能请求对所有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复审。

撤回请求与终止复审

提出复审请求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美国商务部在联邦纪事中首次公布复审通知之后90天内撤回请求。如果所有请求方均撤回就某一特定出口商的请求,则美国商务部将撤销对该出口商的复审。

因此,如果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请求的最后期限之前,中国出口商仍未决定是否要主动请求进行行政复审,我们的建议是:出口商应先行提出请求,以作为保护权利的一种方法。因为,它还有90天的期限可以撤回请求,且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产品加工相关文章
  • 反倾销能否进行复审
    一、反倾销能否进行复审答案肯定是可以的,根据WTO协议,反倾销复审是反倾销调查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行政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行政复审。所谓反倾销行政复审就是调查机关对自己所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的有关措施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二、反倾销行政复审内容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
    2023-04-29
    413人看过
  • 应对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政策建议
    我国政府争取提前获得其他国家对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需要进行利弊权衡。一方面,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后,应诉外国反倾销时可以不再适用第三替代国标准;另一方面,可能会遭遇反补贴及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双重诉讼,此外,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将进行艰苦的利益交换谈判。市场经济地位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正如国际贸易是一个典型的政治经济学问题,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反倾销中的重要概念,也有其政治属性(宿景祥,2004)。欧盟承认俄罗斯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实际换取的是俄罗斯对欧盟东扩的认可(王庭东,2005);另有一些东欧国家,由于支持美欧的军事行动,也获得了认可(王立,2004)。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集团)同样想从中获得相当的利益。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在欧盟的一次公开讲话中呼吁中国重新平衡进出口贸易,并表示若中国想要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必须先取消对
    2023-06-05
    133人看过
  • 反倾销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区别
    引言:反倾销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Review)、司法审查(jdicialReview)虽然都属于对进口方主管机关反倾销措施要求进行审查,从而纠正主管机关不法行政行为一种制度,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非常明显。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在反倾销过程中,受不利决定的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请求对原反倾销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否违法予以审查,以确定是否维持原决定。由于行政复审毕竟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进行的审查,很难消除作出不公正的嫌疑,因此对反倾销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审查是为保护各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反倾销主管机苯滥用或误用其行政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司法审查是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反倾销守则新增加的条款。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均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是:1、提起主体不同。反倾销行政复审既可以由出口商、进口商
    2023-06-05
    276人看过
  • 补贴与反补贴是什么意思反倾销
    1、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2、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法律及调查程序加拿大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源自1984年《特别进口措施法》(以下简称《特法》)。《特法》是加拿大根据其在东京回合谈判中有关承诺制定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加贸易保护机制的有效、公平和透明,同时保护加拿大生产商和制造商免受来自国外的倾销产品和获补贴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的威胁。加拿大政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部门有两个:一个是海关和税务总署(以下简称加总署),其下属的反倾销、反补贴局负责受理有关倾销、补贴的投诉,并组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在案件调查中,该署主要负责调查被投诉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补贴行为;另一个是加拿大国际贸易
    2023-08-13
    260人看过
  •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不适用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3日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是由外贸政策的统一性以及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李国光解释道。李国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述的。由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且直接与国家的外贸政策相关,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仅采取法律审,还是既采取事实审又采取法律审,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和认识。李国光指出,我国行政诉讼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还要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审理。因此,反倾销规定的第六条和反补贴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
    2023-06-06
    327人看过
  • 反倾销可以复审吗
    1、是否可以对反倾销进行复审答案肯定是肯定的。根据WTO协议,反倾销复审是反倾销调查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者条件下,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调查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调查机关也可以主动提起行政复议。所谓反倾销行政复议,是指调查机关对自己采取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的制度。通过复审,侦查机关可以在有关措施实施后,根据新的情况作出新的决定,以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反倾销行政复议的内容行政复议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相关利害关系人向进口商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1994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如果进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进口商的调查机构可主动或应相关方的要求,继续审查是否需要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如果有正当理由,主管当局应提交肯定信息确认复审必要性的任何利害关系方
    2023-05-07
    374人看过
  • 什么是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
    一、什么是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二、什么是反补贴?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三、什么是特保?特保是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保障措施的简称。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赫然在目: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数量增加幅
    2023-06-05
    332人看过
  • 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实质条件和程序
    引言:反倾销行政复审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查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本文主要介绍反倾销行政复审内容以及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实质条件和程序的法律知识。【目录】一、反倾销行政复审内容一、反倾销行政复审内容二、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实质条件和程序1、实质条件【正文】2、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程序一、反倾销行政复审内容行政复审一般发生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以后,而由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进口方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审。根据1994年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肯定信
    2023-06-05
    337人看过
  • 反倾销反补贴概念有哪些区别?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程序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3.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4.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5.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6.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7.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
    2023-04-19
    449人看过
  •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与一国税制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与一国税制设置关系的最重要问题是,一国税制中某一税种的设立、改动或废止,是否构成了一定的倾销与补贴行为?而这些联系集中反映于前述四种出口贸易竞争手段对一国税制的要求,主要是体现在与税制关系较为密切的出口退税与出口补贴。(一)出口退税与一国税制。出口退税本身就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合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一种税收政策,因而它与一国税制关系的密切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出口退税之所以被纳入公平竞争原则的规范范围,是基于通过消除对出口的税收歧视来达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的目的,因此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税收管辖权原则,出口退税将被定位于一种中性的税收政策。首先,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一国国内税(间接税)制要求进口商品与国内各商品承受相同的税负,因此各国普遍对进口商品征收间接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国出口商品没有退税,则在进入他国市场时会被再征收一次间接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削弱本国商品的
    2023-06-05
    192人看过
  • 对华同时应用反倾销与反补贴
    反倾销和反补贴在发起产品上较大程度的交叉,为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发起提供了一定的客观基础。目前,我国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均为基础金属及其制品;其他产品,包括加工食品、饮料类、烟草类产品,化工及有关产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品,机械、电子产品及零部件等均遭受了数量不少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因此,两种调查容易被同时发起。虽然GATI1947第6条第5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但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国家集团曾经多次同时对同一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并最终同时征收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2002年9月13日,美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小麦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于2003年8月29日,决定对从加拿大进口的硬质红春小麦加征14.16%的关税(包括5.29%的反补贴税和8.87%
    2023-06-05
    209人看过
  • 反倾销反补贴原则的历史沿革
    从关贸总协定(GATT)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发展沿革过程中,即在整个GATT/WTO的规则体系中,反倾销与反补贴问题被视力姊妹问题而构成所谓公平竞争原则的两翼,因此,二者的历史沿革也有许多相似之处。自GATT47首次对倾销和补贴问题用国际规则作出规范以来,迄今为止,GATT47的第6条及第16条仍是WTO反倾销反补贴规则的总纲。此后,为面对具体适用GATT47第6条及第16条的种种难题,反倾销与反补贴问题多次成为GATT多边贸易谈判中的议题,并由此拟定了一系列的协议与守则。具体而言,有关《反倾销协议》的较早版本是于1967年与1979年分别达成的,1994年第八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后确定为现在的《反倾销协议》;关于反补贴问题,则有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拟定的《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及23条的协议》,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专门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199
    2023-06-05
    381人看过
  •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以及联系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是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使用的对象不同和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的关系,都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的手段,对本国经济的一个保护,有利于国家一些方面稳定和和谐。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有如下三个主要的区别:1.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2.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3.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4.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
    2022-07-01
    207人看过
  • 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发展趋势及其应对措施
    我们所应当采取的对策旧的手段正在弱化,新的要求正在提出。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作为原有的产业保护手段已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限制,各国越来越多地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面对世界经济激烈竞争的形势和国际社会产业保护斗争的日益升温以及我们承担的产业经济安全任务的加重,要求我们明确目标,提出对策。产业保护目标是:掌握和运用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新手段,加强对进入我国的倾销产品的监控和出口企业的规范管理,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发展。对政府的建议(一)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研究。当前国内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生产运行不良、销售不旺及职工下岗情况较多,哪些是受到倾销损害造成,情况不明。需开展产业损害调查研究,弄清情况,主动指导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起诉、应诉工作。借以帮助企业脱困,促使一些产业经济转旺。(二)降低门槛,增加立案数量。迄今为止,4年来我国政
    2023-05-05
    309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产品加工是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方法,将农业的主、副产品制成各种食品或其他用品的一种生产活动。是农产品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一个重要环节。 建立和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同时要加强监督,规范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业生产资... 更多>

    #农产品加工
    相关咨询
    • 反倾销补贴程序
      澳门在线咨询 2024-10-04
      专业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的基本程序为:决定立案调查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的具体情况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12
      反垄断和反倾销的不同:垄断和倾销是不同的概念,另外反倾销一般是进口国对于出口国的,反垄断则国内、国外都可以。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有何异同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4-25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
    • 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异同 1、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2、反补贴: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执行反补贴法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
    • 想了解一下反倾销反补贴区别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4-08-31
      反补贴与反倾销,分别是指一国(进口国)针对他国对本国的补贴行为、倾销行为所采取的对抗措施。倾销与补贴的行为主体和方式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或出口商,是生产者或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产品,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是由出口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对出口商实行优惠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资助,并因此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