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地点地位指的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6:55:42 271 人看过

关于民事诉讼赔偿地点的规定为:人民法院辖区与国家行政区域相一致,使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内之间存在一定联系的,诉讼赔偿地点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法院;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者法律事实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诉讼赔偿地点在辖区内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法的第三人是指与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据此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后第三人在符合条件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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