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增长水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7月起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9935元,下限为3030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对照上述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明确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不得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同时,取消“参保人员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医用消毒剂”的做法。
南京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南京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8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资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
南京医疗保险政策及职工医疗保险
254人看过
-
2023年南京医疗保险政策及职工医疗保险
200人看过
-
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
409人看过
-
南京医保二次报销政策
299人看过
-
南京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417人看过
-
南京完善医保政策自由职业者有条件进医保
120人看过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
退休职工医保政策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建立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我区自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因为企业关闭破产失去了缴费主体,致使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未能及时解决,这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已引起中央和自治区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推进各地研究完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
-
职工医保定点政策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2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
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07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如下: 1、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 3、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当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时,退休后不缴纳医保费也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补缴至规定年限。
-
北京市医保政策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年)》中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
-
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3建立门诊大病保障制度,设立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