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既给行政处罚由给刑事处罚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11:53:38 68 人看过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在处理方法上,应当体现刑法处罚优先的原则,因为刑法处罚比行政处罚更严厉。具体到处理案件中,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前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停止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及时移送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等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应当尊重刑事处罚的结果,即尊重司法的最终裁判结果,在行政处罚中只能适用对该行为刑事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种类。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后,发现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已处罚的结果和材料一起移送到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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