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突遇祸事,摔成重伤二级,玩具厂女工刘某英从此坐上轮椅,却遭单位2万元签下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缺医少药的她,走上维权之路,与工厂的多次交涉未达成赔偿,她寄希望于工伤认定。可是,劳动局却以车灯照射摔伤不属交通事故为由屡次拒绝,终造成超出申请时效。
4月15日,刘某英把萍乡市劳动局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劳动局对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和认定。
目前,此案在萍乡安源区法院进一步审理当中。
事发
女工下班遇祸事成伤残二级
2007年2月4日晚10点左右,家住萍乡芦溪县上埠镇的刘某英和同事冯某莲结伴骑自行车回家。两人行至聂家店与涣山村路口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车速极快,汽车强烈的灯光刺射着她们的眼睛,为避让汽车,两人一起掉入路旁一个深坑,冯某莲轻微摔伤,刘某英却当场晕死过去。经抢救,刘某英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只能靠轮椅行走。
2008年3月21日,经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刘某英被鉴定为二级伤残,护理级别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
协商
企业协议两万元解除劳动关系
事发后,刘某英丈夫肖某玉和侄子肖某华打听到刘某英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出事,工厂应该负责。肖某玉便来到刘某英伤前上班的百美玩具公司,要求赔偿。
几天后,经家属强烈要求,百美玩具公司总经理李某晴和公司其他领导到医院看望了刘某英,简单慰问后,玩具公司竟拟出一份题为关于刘某英意外伤害事故终结处理协议书的文件,肖某玉给记者出示了这份协议,记者看到内文中写着厂部和刘某英及其家属商议,对此伤害事故双方同意在2007年2月28日作一次性处理,其医疗费用等,厂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经济补偿。今后发生任何费用,厂方均不承担,刘某英及其家属不再向厂方担出任何要求,本协议签订后,刘某英与厂方的劳动关系解除等内容。
肖某玉说当时就明白,厂里是想一次性解除刘某英与厂里的劳动关系,不想留有后患。
当时我就很生气,不想签。肖某玉对记者说道,然而事实情况却不容他们乐意与不乐意,他们说如果不同意,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因为她是自己摔伤的。
一边面对刘某英在医院已经拖欠的大额医疗费,一边是厂方的如此态度,为了保证有钱能及时治疗,也觉得摔伤可能是骨折,治好便无大碍,肖某玉也害怕真的一分钱都拿不到,便草草签下协议。
面对这份协议书,刘某英的法律代理人黄某安说:协议书的签订日期是2007年2月28日,也就是刘某英伤害事件发生的第24天,正在医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的特殊期间,该协议显失公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明显就是厂方乘人之危的行为。
突变
病情加重申请工伤寻求赔偿
然而,厂方给的两万元钱很快用完了,躺在医院的刘某英随着伤情突显,医院发现远远不是简单的骨折,刘某英肢体一直不能动弹,很有可能成为植物人,家人全力抢救,前后已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最后诊断,刘某英双手功能全无,下肢全部瘫痪。
这样的变故让刘某英一家人不知所措。肖某玉告诉记者,现在家里负债累累。肖某玉曾多次找到工厂,希望厂方能支付医疗费,都被工厂以和他们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为由拒绝。
无奈,肖某玉找到芦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调解会上,李某晴再次说道:双方已经签了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其他赔偿。最后,在委员会调解下,李某晴同意对10万赔偿款以内予以考虑。但是,在肖某玉索款过程中,厂方又以厂里没钱为由拒绝。
对于工厂的态度,记者来到芦溪县百美玩具公司,试图找到相关厂方领导了解情况,工厂人员知道记者来意后,称总经理李某晴外出不在拒绝,后记者找到李某晴电话,又多次致电想采访,对方均以不知道情况或遭直接挂电话拒绝。
后刘某英夫妇听说,如果要否认之前签订的协议无效,前提是伤情被认定属工伤,于是他们来到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困惑
无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认定遭拒
肖某玉多次找到劳动局,请求对刘某英进行工伤认定,可是,让他们不能理解的是,劳动局一口咬定她是车灯照射中自己摔伤的,不属交通事故,不能按工伤处理,肖某玉说起劳动局的态度。
肖某玉称,此后他又多次前往劳动局要求认定,可是劳动局均以未有交通部门事故书为由不予受理。
就肖某玉的说法,记者来到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医疗保险科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局一定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是交通事故的证据才能受理工伤认定。后医疗保险科万(音)科长针对记者的采访也说道: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受理是有规定的,但那些都不重要,事实情况是他们最后填的申请书距出事当天就已经是超出时效。
现状
申请超出时效告劳动局不作为
对于劳动局超出时效的说法,肖某玉告诉记者,2008年10月28日,他再次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强烈请求劳动局必须下达书面决定的情况下,劳动局当即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文件,不予受理的理由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和缺少交管部门证明。
受害人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内就已经多次申请工伤认定,百美玩具公司也没有任何抗辩否认工伤和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情况下,劳动局作为劳动保障单位,不能这样草率做出结论。黄某安说道。
4月15日,刘某英以劳动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向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劳动局撤销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作认定的决定,并受理认定刘某英的工伤申请。
截至发稿,萍乡安源区法院尚未对劳动局是否存在不作为作出判决。
疑惑一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逃避责任?
与工厂签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刘某英能否得到赔偿呢?就此,记者采访了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某泉。他认为,我国法律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不应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申请,也不应与劳动者进行私了,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了而达成补偿协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因达成补偿协议而消失,刘某英完全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对原来的合同或协议没有涉及的,进行重新主张。
疑惑二
劳动局能否以无交通认定书拒受理?
针对刘某英被劳动局拒绝工伤认定受理是否合理,陶某泉认为,劳动局因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便不予受理,主要原因是认为证据不足。如果由于证据不足伤者应当因自己的举证不能或不足自行承担可能不被认定的后果,但劳动局以证据不足就不予受理是不合理的,这样,伤者将失去申辩机会,无法实现公民的基本诉权。
疑惑三
车灯照射致摔伤不属交通事故?
车灯照射导致摔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呢?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详勇认为,机动车事故只是一个事实概念,法律并无规定机动车事故一定是机动车直接撞击而导致的事故,机动车事故亦可以理解为是因机动车而引发的事故,但刘某英情况能否定为工伤,在乎她能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当时属机动车灯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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