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蒋某的二审辩护人。我们在侦查阶段便介入此案,并全程跟踪至今,对本案有全面的了解。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改判蒋-剑无罪,还蒋-剑清白。
一审判决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入罪。该条款如是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焦点在于:一、有无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二、该证明文件内容是否重大失实;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我们的辩护意见主要有六点:
一、出具涉案《评估报告书》的整个过程,涵盖具体承办、审核、签字、盖章诸环节,蒋-剑都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事实和证据都反映蒋-剑根本没有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本案两份有效的鉴定结论,均认为涉案《评估报告书》无重大失实。
三、一审法院超越有效的鉴定结论,非专业地自由裁量涉案《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违反法律规定。
四、撇开鉴定结论不论,一审法院也不能仅以一般性瑕疵认定涉案《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更不能根据符合我国会计准则的行为,推论必然造成土地价值低估。
五、一审法院刻意回避了本案中来源不清、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未依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并公开质证;即使该关键证据是有效的,也无法证明涉案《评估报告书》重大失实。
六、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评估报告书》造成严重后果,完全是以推论方式得出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的证据都充分证明,蒋-剑是无罪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蒋-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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