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流动土地承包的程序性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7:25:11 377 人看过

目前,法律对农村流动土地承包没有程序性规定,但土地承包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承包工作组这是土地承包的第一步。我们之所以强调承包工作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单独选举承包工作组,体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二是承包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繁重的工作,涉及土地计量、统计、承包方案制定等一系列事项,需要由单独的工作组进行。二是合同工作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合同方案。这一阶段在承包工作中非常重要,因为承包方案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承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体现。承包工作组应当认真调查研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条件,在充分了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的基础上,制定承包方案。制定规划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合同计划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并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应当强调的是,承包工作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承包方案。例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拟定的承包方案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拟定的承包方案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方案不得歧视妇女,如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的承包方案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承包工作组完成承包方案后,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求意见。三是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批准承包方案。这一程序在本质上体现了村民自治精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承包方案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决定,否则承包方案无效。第四,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是承包过程中最困难的阶段,因为这个阶段直接关系到承包方案的内容能否得到落实。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中哪些土地适合家庭承包进行划分,在综合考虑土地质量、与居民区的距离、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分块划界。承包方案的组织实施应当公开进行,不得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进行或者“秘密经营”。这是土地承包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发包人不得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不得利用其有利地位迫使承包人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例如,不得剥夺承包人终止合同的权利,也不得通过合同增加承包人的费用负担。在实践中,家庭土地承包一般是格式合同,合同条款大多由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监管部门制定。如果这种类型的合同能够充分体现农民和集体的利益,这种合同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弥补承包商和承包商法律意识差、文化水平低等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监督部门在制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应与农民和集体协商,充分体现农民和集体的意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发包人负责人、承包人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⑤承包人的权利义务;⑥违约责任。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们提醒您:流动用地是指用人单位承包土地时,事先没有作为承包地使用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合同期内人地矛盾。比如,在承包期内,如果村里有已婚妇女或一些农民因自然灾害失去承包地,可以将流动土地承包给这些人。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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