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16:12 489 人看过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因实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第四条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一条协调机关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落(五)对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有异议的;

(六)已按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进行补偿的;

(七)经查明属于征地公告后抢插、抢种的,或突击开发改变地类的;

(八)同一事项经过协商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协调的;

(九)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已经法院判决的;

(十一)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第三章协调

第十三条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协调机关应当在协调3日前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终止协调,告知申请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办公室申请协调裁决。

第十五条协调由协调办公室主持,协调人员由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监察等部门组成。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十六条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协调。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阅读、补正,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

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协调申请的;

第二十条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终止协调,制作和解协议或作出协调不成告知书。情况复杂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22: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文章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市区房改房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规范房改房上市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省房改委《浙江省房改房上市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区已购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的管理。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房改部门负责本市区房改房上市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改房包括:(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二)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三)国家、单位扶持,个人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第五条房改房上市的形式有: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第六条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不得上市:(一)房改房(含二处及以上)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其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的;(
    2023-04-22
    272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八日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二○○四年九月八日)为进一步做好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特制定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如下:一、市政府成立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村集体留地项目遗留问题。二、市国土局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订以及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三、莲都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区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一位副书记、一位副区长任副组长。建立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充实办公室力量。加强
    2023-06-10
    75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建设局《关于开展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二○○四年七月七日关于开展丽水市区直管公房清理整顿的实施意见市建设局(二○○四年六月十五日)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使直管公房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丽水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决定对直管公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调查直管公房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按照《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部分尚未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直管公房进行全面调查,对资料不全或已经无法补足来源资料的直管公房,经测绘单位测量后,由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市建设局审核,给予登记并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二)对现承租公房住户进行全面登记和调查凡现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户(人),都要进
    2023-06-10
    317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丽水市消费维权进农村实施
    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丽政办发[2004]126号发布日期:2004-9-30执行日期:2004-9-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工商局关于《丽水市消费维权进农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丽水市消费维权进农村实施方案市工商局(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丽水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消费安全建设和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丽水市消费维权进农村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平安丽水为主题,以维权网络建设为重点,以实施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为基础,以举报机制、预警措施为手段,构筑全方位、多渠道的消费安全体系,引导农村商店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
    2023-06-07
    472人看过
  • 浙江丽水市社保的基数
    丽水社保缴费分为企业和个人两种,其中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保,只有丽水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才能自行缴纳社保。缴费基数:2670元≤上年度缴费基数≤13350元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单位:14%;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1%;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单位:0.6%(一类企业)、1.2%(二类企业)2%(三类企业)、个人:无需缴纳缴费流程:1、委托银行收款2、单位自缴缴费地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办公电话:0578-2091212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公交路线:1、乘坐16路公交车到丽水市政府行政中心(北)公交站下步行150米。2、乘坐13路空调公交车到丽水市政府行政中心公交站下步行180米。3、乘坐y1路公交车到处州公园公交站下步行400米
    2023-05-29
    346人看过
  •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征收丽水市市区集体土地,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第五十条省人民政府分类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最低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2、土地补偿费,需
    2023-06-15
    412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的实践及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新情况,为妥善解决村集体建设和农民被征用土地后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现对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新村和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用地管理暂行规定》(丽政发[2001]143号)中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政策补充规定如下:一、市规划区内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留地指标的使用:第二产业留地指标用于工业项目用地,第三产业留地指标用于商业、旅游、市场、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村集体公建项目留地指标用于村集体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用地。二、村集体二、三产业及公建项目的留地指标按比例安排,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公建项目用地各占留地指标总量的三分之一。三、第二产业用地安排在工业园区内。鼓励村
    2023-06-10
    252人看过
  • 丽水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一、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
    2023-06-20
    460人看过
  • 丽水市民政局代表浙江省参加华侨收养办法征求意见会
    近日,《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会在北京召开。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和社会事务司就《办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华侨收养登记较多的省份征求意见,丽水市民政局代表浙江省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市民政局代表向与会的司领导、各省代表介绍了我市华侨收养登记的基本情况,对《办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列举相关案例,具体提出困扰我市收养登记工作已久的几个典型问题。其余各省代表也纷纷发言,为《办法》的修改出谋划策。两司相关领导对各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表示了肯定,并对今后华侨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和部署。此次会议的召开也意味着各地收养工作,尤其是涉华侨的收养工作将更加合理规范。
    2023-04-23
    4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十二日合肥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合肥市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实行征地区片(见《合肥市市区征地区片划分图》)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每个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分别是:区片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8万元/亩;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9万元/亩;区片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区片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2万元/亩;区片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29万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终以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为准。二、青苗补偿费标准(一)菜地一类1600元/亩(指大棚
    2023-04-23
    409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6]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2023-06-05
    164人看过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用地改为三产用途的处理意见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改变批准用途行为,维护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集体公建项目用地改为三产项目用途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适用范围和对象2004年8月31日前市城市规划区内已经批准供地、现已建成的村集体公建项目,在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水利、工商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其用地改为三产用途的适用本意见。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置2000年7月19日以后至2003年6月4日之前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村集体公建项目,经申请(或补办申请,下同)且批准后,所占用的村集体留地指标按该项目实际改变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总用地面积的原则,重新调整其已使用村集体留地指标的类型,50%占用三产留地指标、50%占用公建留地指标,并按改变后的用途核(换)发《
    2023-04-22
    366人看过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征地补偿争议处理工作。近年来,征地补偿纠纷在我市时有发生,已成为群众上访的焦点问题之一。有些纠纷因为没有及时解决,导致征地工作无法顺利实施,甚至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征地补偿纠纷的处理工作,减少和消除矛盾,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二、坚持协调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解决征地补偿争议要坚持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和避免裁决。征地补偿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等相关工
    2023-04-22
    456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1989]浙政第37号发布日期:1989-11-6执行日期:1989-11-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三章任务和职权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五章审计工作报告和联系制度第六章附则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在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受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本部门、本单位内的有关职能机构和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执行。第四条省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全省的内部审计工作;
    2023-04-24
    465人看过
换一批
#征地补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土地性质和土地价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的补偿数额和用途的规范和标准。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通常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行情等因... 更多>

    #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咨询
    •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交通违章在丽水的违章,如何办理?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07
      1、通过邮政代理,可以通过呼叫热线11185的12580热线代理的公安交通警察信息网处理等方式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减分2、在线处理不支持交通警察现场处理的违规3、在线系统偶尔出现不稳定,处理时间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4、手续费20-40元不等。
    •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治理违章地点?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07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
    • 丽水市政府法律服务行业指导标准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11
      浙价服201520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改进。通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
    • 浙江省丽水市房产税税率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2
      房产税税率分为两种情况: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的荣誉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5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