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一直以来为我国法学界所不断研究之对象。诚实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调节市场交易过程中人们讲究信誉,恪守信用,诚实不欺,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的方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本质特点
诚信原则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源于罗马法[1]。《法学阶梯》第1卷第1篇第3条宣示罗马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和诚信契约理论界被认为是通说没有什么争议。在古罗马时期诉讼又分为严格诉讼(又称严正诉讼)和善意诉讼(又称为诚信诉讼)[2]。
严正诉讼中承审员没有裁量权,而在诚信诉讼中,承审员不受契约字面含义的约束,可以斟酌案情。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契约进行解释,承审员还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契约内容进行干预,以削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而在契约中,也对契约进行了分类,分为严正契约和诚信契约。而诚信契约起源于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人在同外国人进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诚信契约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3]。根据严正契约要求,债务人中需严格依照契约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契约未约定的事项,债务人不需履行。而诚信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履行契约约定的义务,而且要负有善意履行的义务。可见在古罗马时期诚信原则已经被人们广泛的用于规制商业行为和用于诉讼中,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可见受其影响之久,可归结于最早的诚信原则自由裁量权之根据。由此也可见诚实信用从商业习惯向法律规范的移植始于罗马法。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我国学界有不同观点。我国台湾学者何孝元认为,大陆法系的诚信条款,原意与英美衡平法一样,具有法律弹性,救济法律之穷,现为适应社会主义关系复杂的新特点,可以据以解释,限定其他即定法的含义[2]。徐国栋先生则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4]。即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以诚实之心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而这一观点也为我国大陆一些学者所接受,我国学者韩松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互惠,善意,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行事[5]。而这一观点在我国也被学者称为利益平衡说。与另外两种学说,语义说和一般条款说并列三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说。语义说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6]。一般条款说则认为,诚信原则是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除了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外,还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引导法律与时俱进的作用[7]。
但有些人则认为语义说有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了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笔者认为语义说是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广义说来理解的,在古罗马时代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不进行欺诈,恪守信用,并且一直以来指导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对司法实践也有着巨大的指导作用。
可见,诚信原则首先是一种道德规范准则,用于规制人们在交易活动中的不诚实不适当行为,维系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和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次才是法律化,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制。
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价值
2.1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功能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功能即其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一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调整当事人利益磨擦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梁慧星先生在《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一文中将其功能概括为三大功能:①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②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③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其中第二和第三功能我们可以解释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功能。从第一功能我们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规制功能,即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按法律和当事人意思约定自觉、善意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下的各市场主体,必须恪守信用,诚实不欺,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任何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从而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安全性。
而诚实信用的另一个最重要功能即平衡利益功能。无独有偶,徐国栋先生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历史沿革》一文中则很好地概括了这一点。徐先生认为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功能和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从而保证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诚信原则的市场功能,即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维护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安全性所发挥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功能:①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禁止欺诈胁迫,尊重交易习惯,承担缔约附随义务,严格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于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标准,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②维系当事人利益及与社会利益之平衡功能。诚信原则要求尊重对方当事人利益,尊重社会利益,禁止滥用权利,禁止规避法律。其实际上就是允许法官通过价值补充来重新均衡利益关系,以谋求个案之公平。③自由裁量之功能。即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法官可以从广义诚信原则出发对现存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解释,重新确定存在于其中的各种法定权利义务的界线。从而对当前因市场缺陷所导致的法律不完善及其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立法真空带提供法律指导依据。[
2.2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调节价值
作为民事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的调解机制,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同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是直接产生并服务于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然而它决非被动的服从和适应市场经济和经济的发展。相反,该原则自它产生的那一刻起便以其能动性对现实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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