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是合同的基本内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就成立一个合同。也有人认为合同除了要约和承诺以外,对价是合同成立的第三个最基本的要素。所谓对价是指对于合同一方给予的服务、商品等承诺,合同另一方应给对方相应的金钱、财务等补偿。对价可以各种形式存在。既可以是经济补偿,也可以是一种承诺或者互相的义务或者商品和其他有价值的东西。有了要约和承诺以及相应的对价,也就成立了一个合同。
在一个案件中,分包商同意投标,但要求承包商保证当分包商报价最低时将合同授予分包商。法院认为,虽然承包商在标书中列明分包商并不构成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但本案中是特殊情况。实际上在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一个合同对价,分包商同意投标,但当其报价最低时,承包商承诺同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因此,承包商拒绝将分包合同授予该分包商是一种违约行为。
这里,我们可以认为,在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投标时有这样一个约定,即如果承包商答应当分包商的报价最低时将合同授予分包商,分包商就向承包商投标。承包商接受了分包商的投标并在其向业主的投标中使用了分包商的报价,等于承包商接受了分包商的这一约定。也就是说,实际上可以认定为在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存在另一个合同。承包商拒绝将分包合同授予该分包商就应当认定为是一种违约行为。
来源: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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