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侦查技术发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17:51:20 378 人看过

毒品犯罪的侦查措施有:线人或者卧底,电话、网络监控,截获涉毒犯罪人员的通话,日常安全排查等等。

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常用的侦查手段措施具体包括:

1、线人或者卧底。这种人员危险性比较大,只是可以掌握内部情报,方便侦破案件。

2、电话、网络监控,截获涉毒犯罪人员的通话、联系内容,进行布控抓捕。

3、日常安全排查,尤其是重点排查可疑人员。

常用的缉毒侦查措施和手段有:公开检查、搜查、跟踪、内线侦察、控制交付、金融调查等。

贩毒案件与其它刑事案件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在使用侦查措施时要遵循因案施策、灵活运用和依法使用侦查措施的原则。要具备预见案情发展的能力,择机采取破案行动,做到既能有力打击贩毒活动,又能够为扩大战果和顺利完成刑事诉讼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完善“网上追逃”侦查措施的建议

1、通过修改法律确立“网上追逃”制度。“网上追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实践证明成效是显著的。然而“网上追逃”抓获嫌疑人后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同于现有的通缉等七种法定侦查措施。改变目前“网上追逃”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最根本的措施是完善立法,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使得“网上追逃”措施有法可依。适逢《刑事诉讼法》将进行新一轮修改的背景下,有必要在进行《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将其列为一种单独的侦查措施,确立法律地位,明确界定概念,对异地抓获逃犯的刑拘期限做出专门规定。

2、规范并进一步细化“网上追逃”程序。程序不细、责任不明是造成“网上追逃”执法不严谨的主要原因。建议公安部细化“网上追逃”的执法程序,明确立案地、抓获地公安机关的各自职责,既充分保证“网上追逃”打击犯罪的力度,又全面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形成刑事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网上追逃”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应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先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和所在单位,然后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向立案地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法律文书。这样有利于环环相扣,避免中间脱节,准确地记载羁押状况。

3、建议设计“网上追逃”专用拘留证。可以设计“网上追逃”专用拘留证,与一般拘留证有所区分的是,这一法律文书需要两地公安机关的印章和两处关押地点的进出时间。当原拘留证传真或下载给抓获地后,抓获地据此开具专用拘留证,盖上公章后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在上面签字。等犯罪嫌疑人被带回原犯罪地后,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在同一份拘留证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在拘留证上写明提出看守所的时间和再次关押的时间,成为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随卷移送。

4、明确“网上追逃”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刑事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征就在吞噬星空于剥夺了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措施,“网上追逃”中在抓获地羁押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静止状态,符合刑事拘留的所有特征,应该计算在内刑事拘留期限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这一问题以及相关内容的讨论和详细解析,网上追逃是一种侦查手段,不同于网上通缉。网上通缉是我国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发动网络的优点,迅速及时的效应使得很多网络逃犯无处可逃,使得网络能够有效的反应真实信息,加快结案的速度。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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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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