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9:42 460 人看过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促进本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卫部门)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主管部门。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卫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对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贯彻如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二)适度竞争原则;

(三)促进就业原则。

第五条(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本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标准,比照相邻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执行。

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适用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市环卫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六条(承发包规定)

清扫保洁四级标准的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发包项目,可以直接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

清扫保洁三级标准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发包项目,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应当委托专门的招标投标机构,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包人;由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也可以直接发包。承包人不得转包。

从事清扫保洁三级标准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扫保洁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七条(资质等级与经营范围)

清扫保洁单位的资质等级根据其人员、资金和设备、设施情况以及实际业绩,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可以承接所有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业务。

乙级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可以承接除清扫保洁一级标准以外的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业务。

第八条(资质等级申请材料)

清扫保洁单位申请资质等级,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卫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三)从业人员的上岗合格证书;

(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本;

(五)从业设备、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

第九条(资质等级核定程序和要求)

甲级资质等级,由区、县环卫部门审核后报市环卫部门核定。

乙级资质等级,由区、县环卫部门核定。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将核定情况报市环卫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等级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承发包合同)

发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单位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扫保洁范围;

(二)清扫保洁标准;

(三)清扫保洁作业的频率与方式;

(四)付款方式;

(五)合同的期限;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对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投诉处理)

公民有权对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的服务质量向市和区、县环卫部门进行投诉。

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对清扫保洁单位违规的处理)

清扫保洁单位三次受到责令改正处理的,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资质等级为乙级的,应当取消其资质等级。被取消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清扫保洁单位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承包权的,市和区、县环卫部门可以取消其承包资格;情节严重的,自查处之日起5年内不得进入本市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市场。

第十四条(对招标投标机构违规的处理)

应当以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而未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或者将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清扫保洁单位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和区、县环卫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市环卫部门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3: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路产,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予以赔(补)偿。经批准占用、挖掘公路、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予以相应的补偿。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的具体管理。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区(县)所辖公路范围内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的行政管理。区(县)公路管理署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所辖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的具体管理。第四条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区(县)公路管理署(以下统称
    2023-04-23
    156人看过
  • 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担保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担保基金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共同出资组建,专门通过担保、投资等经济手段支持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解决贷款融资的担保基金,基金的运作载体是市创投。为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明确责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基金宗旨以上海市政府的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政策为导向,面向广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信用保证等经济手段协助其获得贷款融资,帮助、促进企业发展;推动上海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实行市场化操作,探索创业投资、银行融资与担保基金联动,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帮助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二、基金规模作为试点,基金规模为人民币肆仟万元;市信息委出资贰仟万元,市创投出资贰仟万元;银行贷款规模1-2亿元。随着业务的扩大,基金可增资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三、基金性质基金
    2023-06-08
    451人看过
  •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营业性道路运输;(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上海责任。第四
    2023-04-24
    165人看过
  • 《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11月起施行
    上海将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拥堵时车辆免费放行纳入法制轨道,授权市建设交通委确定免费放行的具体距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昨日表示,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在9月9日通过了《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高速公路修补、收费道口拥堵时车辆免费放行、清障牵引施救活动等高速公路三大“难题”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办法》对高速公路相关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比如,近年来,社会对公路收费比较关注。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在政府层面,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高速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在企业层面,明确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定期向社会公开通行费收支情况。《办法》规定,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高速公路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路况、气象预警等出行信息服务。《办法》还对违反规定驶入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ETC)的车辆设定了罚则
    2023-04-26
    58人看过
  • 长春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劳动服务公司在统筹劳动就业、兴办集体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服务公司是新型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既担负着统筹就业,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又担负着各级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第三条劳动服务公司的基本任务是统筹劳动就业,兴办集体经济事业,输送和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训练。第四条市、县、区的劳动服务公司,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对下级劳动服务公司实行必要的管理,在业务上负责指导。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按照谁办谁管的原则,由主办单位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服务公司的指导。第五条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可根据需要由同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编委审批。机构设置由同级劳动部门确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服务公司,可以是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企业单位。属于事业的,须报请同级编委审批。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企业主
    2023-06-09
    233人看过
  •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内容提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管理部门及职责代理服务的内容代理服务组织代理服务业务的条件实行许可证和年审制度代理服务活动的管理(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是指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指导下,由代理服务组织本着公正负责高效的原则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提供劳动事务和社会保障事务的代理服务活动。(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协调劳动保障事务间的关系;检查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的工作情况,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主要负责发证有关证书年度审查责任保险金的管理及其他管理工作。开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组织必须经过县(市区)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三)代理服务的内容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
    2023-06-05
    98人看过
  • 武汉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办法
    经1998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辖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站(点)发展规划;(二)按规定权限发放城市车辆清洗站(点)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三)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站(点)和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公安、规划、市政、公用、交通、环保、物价、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搞好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第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容貌整洁。
    2023-06-10
    381人看过
  •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以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养路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公路养路费、重点建设资金、客附费、货附费属政府性基金,是重庆市市级固定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预算单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条收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按月及时、足额缴入市级金库。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按月拨付,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第三条公路养路费等四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规定编制下年度养路费收支预算,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养路费收支决算,报
    2023-06-08
    409人看过
  • 2020上海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暂行办法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中介服务形式,代理方和委托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生活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代理人事关系、托管档案、办理户籍入户及相关劳动保障具体业务的一种有偿服务。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档案托管、代办失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代办自由职业者个人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劳动关系转移、退休及待遇申报、伤残评定、职业技能资格申办、出国政审、代理户籍关系及其它。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范围有哪些1、各类企业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合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2、辞职、解聘、未落实单位以及自谋职业和失业期满的企业职工。3、各类院校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4、有
    2023-03-28
    386人看过
  • 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公物是指:(一)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罚没物品和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二)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邮电等部门和行政机关需处理的溢卸物品和无主物品;(三)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理赔物品;(四)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处理的变价物品或变价抵押品;(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按资产管理规定需处理的变价陈旧物品;(六)宣布破产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七)国有资产管理门部委托处理的动产和不动产;(八)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外和国内
    2023-06-02
    146人看过
  • 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根据2003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等性质,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第三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放射性物品。第四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上海责任。第三十
    2023-04-24
    279人看过
  • 淄博市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淄政发[1992]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公开交易,平等竞争,全方位开放的商品交易场所。第三条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场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税务、城建、卫生、标准计量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市场,创建文明市场。第四条管理市场应坚持“放而有度、活而有序、管而有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第二章市场建设第五条市场建设要坚持国家统一一政策,政府统一领导,城建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社会各方共同兴建。第六条建立市场建设专项基金。市、区县政府提取市场税收总额的50%作为市场建设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由工商、财政部门
    2023-06-07
    267人看过
  • 南京市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客货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货运输站场),是指为车辆进出、停靠,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存、保管等提供经营性道路运输服务的设施和场所,包括道路客运站及售票点、道路货运站及营业点、营运车辆停发车场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输站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第四条客货运输站场的设置和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服务公众、保障安全的原则。政府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客货运输站场。第五条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站场由市政府明确的监督管理
    2023-04-24
    118人看过
  • 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本市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贩实施综合规划、信息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施办法》,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明确所在地相应的食品摊贩固定经营场所,并可采取措施,鼓励食品摊贩集中配送、规范经营,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是
    2023-06-07
    484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航道建设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6
      航道建设市场依法实行准入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航道建设市场应当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航道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限制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
    • 上海市货车市场集中管理暂行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市实行渣土集中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引导员,配置安装警示装置的引导车。渣土运输车辆应当跟随引导车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引导员承担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车辆编队,维持队形和秩序;(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三)组织车辆在规定地点装卸渣土;(四)督促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五小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渣土运量选择是
    • 物业费包括楼道清洁服务费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3
      小区物业管理费的内容一般包括楼道清洁,一并包括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公用水电的支出、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物业财产保险、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更新储备金等。
    • 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通道管理办法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 农村公共场所有道路安全法定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农村并非不存在道路。但村级道路所有权不属于国家,村委会也不是单位,因此不属于公共交通道路;部分乡级道路并入国家公路网的,属于公共道路;反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