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颁布部门】建设部
【颁布日期】1989年09月30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01日
【正文】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发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四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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