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利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出违约之诉,也可以提出侵权之诉。法院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诉求选择作出裁量。
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是“侵权行为之诉”,那么法院只审查被告是否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而对于同一案件中被告是否同时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之诉”,法院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对竞业限制条款作实质审查。此时,由于原告的诉因是侵犯商业秘密之诉,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此无需经仲裁前置程序而由法院直接受理。
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是“违约之诉”,那么法院只审查被告是否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以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性问题,而对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不作审查,此时由于竞业限制条款通常是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劳动争议事项范围,需先经过仲裁后法院才能受理。
一、什么情况下竞业限制解除
竞业限制可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或一方出现违约时,可以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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