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警方通报,男子张某某于10月14日至16日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违反防疫规定在车内饮食,较长时间未规范佩戴口罩,后因其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导致同车人员被隔离管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目前,有关人员及场所均已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张某某已被警方处以行政处罚。
张某某被拘留的法律依据
此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是违反了防疫规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政府防疫规定的行为是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可以对其处以拘留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该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应当作扩大理解,不能仅限于《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层面的“紧急状态”,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及授权的地方层面的“紧急状态”,结合此次疫情,已经符合紧急状态的标准。
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有可能成立犯罪吗?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不戴口罩,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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