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0:31:28 407 人看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一)判定某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1.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的表现形式之一,能否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审查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

??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例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

??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

??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5.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1.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为一项有效的商业秘密。进行该项审查工作应查明权利人起诉请求中认为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其请求给予法律保护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2.查明被诉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

??3.审查被诉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权,即合理使用抗辩。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享有合法使用权:

??1.权利人在起诉时应提交含有其商业秘密载体的证据,指明其商业秘密的实际存在以及商业秘密体现的位置及内容,将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明确、清楚,并证明商业秘密本身的合法性,包括依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证明技术、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和获得该商业秘密的途径合法等。

??2.被诉侵权人对涉及权利人所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举证抗辩中,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被诉侵权人提出的诸如诉讼所涉的商业秘密并不存在,被诉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以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证据,并逐一加以甄别,作出判断。

??3.被诉侵权人提出的公知技术的抗辩,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公知技术的载体。应审查公知技术内容的公开范围和程度,以及依照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否得出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生产、经营结果等。

??4.权利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经查实后,可依权利人证据认定被诉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

??5.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同时,针对不同诉讼阶段可以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权利人仅提出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有一致性或相同性,且侵权人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无其他直接证据,此种情况下,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获取该信息所采取手段、途径的正当性,否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质证时,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保密:

??(1)对于权利人的举证要求,视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等级程度及其所指控的被诉侵权人获知其商业秘密内容的程度,可要求权利人分阶段、分层次举证;

??(2)对于已被被诉侵权人获知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程度较低的内容先举证,对于尚未被披露、尚未被被诉侵权人掌握或完全掌握、关键性的商业秘密可权要求向合议庭举证,对于经济价值很高的商业秘密证据,不进行当事人之间的直接质证,而要求被诉侵权人做出是否合法获取的举证抗辩;

??(3)对于需要技术鉴定的重大商业秘密,如化学配方等,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应要求鉴定机构严格选定鉴定人员,明确保密责任。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文书,只交给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向当事人泄露。鉴定文件的质证,仅告知当事人鉴定结论,不向各方宣读他们的对比材料等具体内容,当事人如有相反意见,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4.对于未经披露的商业秘密,制作裁判文书时应注意保密,一般应只作原则性(如只写明技术名称或编号)表达,不能将该商业秘密的全部内容都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展示。结合具体案件,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各诉讼参与人对案件所涉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终结后,有关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所有证据及材料,一律装订入副卷(保密卷)进行保密归档。上一页12下一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相关文章
  •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接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共20条,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利息计算、诉讼时效、民刑交叉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排除了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授权机构发放借款等纠纷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指出夫妻一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同时明确了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提出抗辩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败诉风险。《意见》首次明文认可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复利的收取,把收取复利权利的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法院均予以支持。《意见》明确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约定或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
    2023-06-01
    257人看过
  • 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接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共20条,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利息计算、诉讼时效、民刑交叉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排除了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授权机构发放借款等纠纷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指出夫妻一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同时明确了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提出抗辩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败诉风险。《意见》首次明文认可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复利的收取,把收取复利权利的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法院均予以支持。《意见》明确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约定或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
    2023-06-01
    102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6〕348号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准确把握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及相关程序问题,规范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意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或者决定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范围,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聘用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的,可以作为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三、人事争议
    2023-04-22
    304人看过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吉高法[2008]24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加强对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准确把握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问题,提高司法水平,现将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在审判实践中参考。该指导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该意见发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在审判实践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确定方法的问题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1—10级伤残分别对应100%—10%,每级相差10%。依此比例,按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二
    2023-06-01
    351人看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渝高法发[2009]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应由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代用人单位缴纳之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并确定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会员会未确定其作出的仲裁裁定是否属于终局裁定,但该仲裁委员会分别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作出单项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人民法院在诉讼
    2023-04-22
    465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缓刑的适用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般不适
    2023-04-23
    335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更多>

    #商业秘密
    相关咨询
    • 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介绍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6
      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
    • 省有没有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只看到有深圳中院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9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
    • 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2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
    •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是指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4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